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滨河永泰能源有限公司)
时间:2025-12-29 21:55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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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罚〔202583

当事人名称:宁夏滨河永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MA76LYCX9K

地址:平罗县太沙工业园区滨河南路14号(注册地址)

按照区厅转办宁夏滨河永泰能源有限公司(电厂)20259月在线监测数据累计超标问题线索,我局于20259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917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宁夏持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宁夏滨河永泰能源有限公司燃气锅炉排气口开展执法监测,2025922日,宁夏持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持环检(委)字[2025]0939)显示:宁夏滨河永泰能源有限公司燃气锅炉处理设施后烟尘最大排放浓度为12mg/m³,根据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要求烟尘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限值要求,烟气标准限值为5mg/m³,超标1.4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929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滨河永泰能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及监测报告送达情况。

2、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徐玲、马映雪向宁夏滨河永泰能源有限公司环保专责韩应乾出示行政执法证照片证据1份,用于证明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徐玲、马映雪向宁夏滨河永泰能源有限公司亮证执法。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企业环保专责韩应乾身份证复印件1、宁夏滨河永泰能源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用于证明宁夏滨河永泰能源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4、企业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宁夏滨河永泰能源有限公司半焦(兰炭)尾气发电资源综合利用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1份,用于证明企业环保手续情况。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用于证明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徐玲、马映雪、王彦军的行政执法资格。

6、宁夏滨河永泰能源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持环检(委)字[2025]09391份,用于证明宁夏滨河永泰能源有限公司燃气锅炉处理设施后烟尘最大排放浓度为12mg/m³,超过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限值要求,烟气标准限值为5mg/m³,超标1.4倍。

720251126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滨河永泰能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韩应乾询问现场检查的情况。

820251126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202585号),用于证明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宁夏滨河永泰能源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

9、生态环境部规章《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用于证明宁夏滨河永泰能源有限公司所属行业类别热电联产是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类别。

10、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向宁夏持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用于证明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监测情况。

11、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宁夏持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检测人员马哲、张露具有采样资格。

122025917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1份,用于证明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宁夏持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宁夏滨河永泰能源有限公司(电厂)开展执法监测情况。

132025917日现场检测照片及视频,用于证明检测人员对宁夏滨河永泰能源有限公司(电厂)有组织废气检测情况。

14、《关于转办生态环境部交办重点排污单位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的函》1份,用于证明宁夏回族自治区和生态环境部对于宁夏滨河永泰能源有限公司(电厂)烟尘超标问题转办情况。

15、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导出的202598-101日宁夏滨河永泰能源有限公司(电厂)锅炉排放口在线监测日数据,用于证明该公司在线监测日数据20259月超标情况。

16、石嘴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宁夏滨河永泰能源有限公司监测报告ZF25103-B,用于证明宁夏滨河永泰能源有限公司(电厂)烟尘超标问题的整改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125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202590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由于你公司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类别,根据2025922日宁夏持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持环检(委)字[2025]0939)显示:宁夏滨河永泰能源有限公司燃气锅炉处理设施后烟尘最大排放浓度为12mg/m³,根据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要求烟尘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限值要求,烟气标准限值为5mg/m³,超标1.4倍。

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53号):十一、环境行政许可类(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5违法情节较重,违法程度:排放的污染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1倍以上2倍以内或排放量超许可排放量10%以上30%以内的,属于简化管理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重点管理的,处40万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的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壹万元整(¥410000.00元)。

开票联系方式:  0952-6095383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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