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瑞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时间:2025-11-10 18:08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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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罚〔202579

当事人名称:宁夏瑞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慧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BUXGPW99

     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平罗工业园区(红崖子园)等3户(华泰东路13号)                             

我局于2025728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利用厂区内裸露空地进行煤泥露天晾晒,共露天堆存有煤泥5730,未采取任何封闭、密闭有效防治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在你公司的见证下,执法人员现场使用皮尺对所有露天堆存物料进行测量,其中2号储煤仓东北侧空地露天堆存有煤泥约 1150吨,3号储煤仓东北侧空地露天堆存有煤泥约 1170吨,4号储煤仓北侧空地露天堆存有煤泥约320吨,南侧空地露天堆存煤泥1200吨,4号与5号储煤仓中间空地露天堆存有煤泥约 1600吨,6号储煤仓东北侧空地露天堆存有煤泥约640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728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瑞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检查照片(视频)用于证明2025728日执法人员对宁夏瑞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现场执法情况。

32025827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202572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宁夏瑞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时发现问题的具体情况。

42025728日执法人员对宁夏瑞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露天晾晒煤泥的具体方位。

52025816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石环责改〔202565号)1份,用于证明对宁夏瑞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实施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的要求。

6、宁夏瑞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刘慧仁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宁夏瑞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编号:(201077号)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宁夏瑞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2010827日平环监测委托[2010]30号)(部分)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宁夏瑞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相关手续情况。

8、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瑞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石环罚〔202544号)1份,《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石环责改〔202540号)及519日现场检查记录单,用于证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为“2年内再犯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20251013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202580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

由于宁夏瑞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202542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因你公司利用储煤仓前裸露空地进行煤泥露天晾晒,未采取任何封闭、密闭有效防治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措施环境违法行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于2025510日批准立案,2025519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已完成整改。2025728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你公司2年内第二次实施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3.“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严重拒不改正或2年内再犯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李佳    0952-6095383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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