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罚〔2025〕78号
当事人名称:宁夏盛峰源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CYQ2E4T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悦海新天地购物广场14号楼办公室1309室
我局于2025年8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按照《关于做好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领导调研石嘴山生态环境保护指出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石生态办发﹝2025﹞20号)反馈,2025年8月12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租赁位于平罗县精细化工园区宁夏金海峰晟超阳化工有限公司厂内的宁夏金海峰晟超阳化工有限公司尾气综合利用年产60万吨白灰节能改造项目,该项目1#回转窑、2#回转窑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正在运行。你公司2条20万吨卧式转窑生产线未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2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盛峰源物资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8月12日现场检查照片1张及视频资料1份,用于证明2025年8月12日执法人员对宁夏盛峰源物资有限公司出示行政执法证,及宁夏盛峰源物资有限公司1#回转窑、2#回转窑生产情况。
3、2025年9月8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2025年8月12日执法人员对宁夏盛峰源物资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和企业问询情况一致。
4、宁夏盛峰源物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安全环保总监刘岩份证复印件1份,《关于宁夏盛峰源物资有限公司项目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说明》1份。用于证明宁夏盛峰源物资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5、宁夏盛峰源物资有限公司与宁夏金海峰晟超阳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白灰窑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宁夏盛峰源物资有限公司租赁宁夏金海峰晟超阳化工有限公司尾气综合利用年产60万吨白灰节能改造项目。
6、宁夏金海峰晟超阳化工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白灰节能改造项目)2025年堆料批次记录表2份、2025年出料时间记录表2份、2025年除尘器运行记录1份,用于证明宁夏盛峰源物资有限公司连续生产情况。
7、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马映雪(执法证号:30535315070)、张策(执法证号:30535315101)、单璟(执法证号:30535315058)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2025〕81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
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5〕3号)七、建设项目管理类(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3.“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违法情节一般,“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的限期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的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方式: 0952-6095383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3日
石环罚〔2025〕78-1号
当事人姓名:刘岩
身份证号码:64**********110914
住址:宁夏平罗县陶乐镇东街六组134(五堆子乡北崖村一队)
我局于2025年8月12日对宁夏盛峰源物资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按照《关于做好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领导调研石嘴山生态环境保护指出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石生态办发﹝2025﹞20号)反馈,2025年8月12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宁夏盛峰源物资有限公司租赁位于平罗县精细化工园区宁夏金海峰晟超阳化工有限公司厂内的宁夏金海峰晟超阳化工有限公司尾气综合利用年产60万吨白灰节能改造项目,该项目1#回转窑、2#回转窑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正在运行。宁夏盛峰源物资有限公司2条20万吨卧式转窑生产线未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根据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涉案项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刘岩即你本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2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盛峰源物资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8月12日现场检查照片1张及视频资料1份,用于证明2025年8月12日执法人员对宁夏盛峰源物资有限公司出示行政执法证及宁夏盛峰源物资有限公司1#回转窑、2#回转窑生产情况。
3、2025年9月8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2025年8月12日执法人员对宁夏盛峰源物资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和企业问询情况一致。
4、宁夏盛峰源物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安全环保总监刘岩份证复印件1份,《关于宁夏盛峰源物资有限公司项目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说明》1份。用于证明宁夏盛峰源物资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5、宁夏盛峰源物资有限公司与宁夏金海峰晟超阳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白灰窑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宁夏盛峰源物资有限公司租赁宁夏金海峰晟超阳化工有限公司尾气综合利用年产60万吨白灰节能改造项目。
6、宁夏金海峰晟超阳化工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白灰节能改造项目)2025年堆料批次记录表2份、2025年出料时间记录表2份,用于证明宁夏盛峰源物资有限公司连续生产情况。
7、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马映雪(执法证号:30535315070)、张策(执法证号:30535315101)、单璟(执法证号:30535315058)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告知了你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2025〕81-1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本人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
鉴于你作为宁夏盛峰源物资有限公司责任人,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5〕3号)七、建设项目管理类(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违法情节一般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的限期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的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宁夏盛峰源物资有限公司责任人刘岩处以罚款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李佳 0952-6095383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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