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罚〔2025〕76号
当事人名称:森诺特(宁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民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MA773PJ95K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青山街道蓝山雅居二期15栋四楼
我局于2025年6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01日,你公司与平罗县晖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技术服务合同,对平罗县晖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开展运维服务。2025年4月03日至2025年5月06日,平罗县晖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号普锻炉正常生产,通过查阅平罗县晖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脱硫塔自动监测设备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数据系统平台中历史数据,平罗县晖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传至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数据系统平台的各项污染物数据均为0,系你公司运维人员在操作时将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与数采仪数据传输通讯线路断开,导致平罗县晖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各项数据未上传至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数据系统平台。2025年5月7日,你公司运维总工唐谡鹤安排你公司运维人员刘浩登录平罗县晖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数据系统,将平罗县晖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5年4月03日至2025年5月06日期间5号普锻炉生产工况申报并标记为停产,与实际生产工况不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6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运维的平罗县晖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森诺特(宁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在国控平台将平罗县晖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普锻炉工况标记为停产证据照片2份(截图2份),用于证明你公司将平罗县晖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普锻炉工况标记为停产。
3、平罗县晖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片碱药剂添加记录1份、炉温度记录表1份,用于证明2025年4月03日至2025年5月06日期间平罗县晖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普锻炉正在生产。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总经理杨帆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用于证明森诺特(宁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5、森诺特(宁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数据系统平台(企业端、管理端)将平罗县晖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号普锻炉申报并标记为停产证据1份,用于证明平罗县晖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号普锻炉申报并标记为停产。
6、2025年5月6、2025年5月7日森诺特(宁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总工唐谡鹤和运维人员刘浩聊天记录各1份,用于证明森诺特(宁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总工唐谡鹤安排运维人员刘浩在国控平台将平罗县晖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普锻炉标记为停产。
7、森诺特(宁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总工唐谡鹤、运维人员王鑫、周成、刘浩,法定代表人杨民利询问笔录各1份,用于证明森诺特(宁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在国控平台的操作情况。
8、平罗县晖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废气排口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1份,用于证明平罗县晖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废气排口在线监测数据。
9、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马金保、单璟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10、运维服务合同1份,用于证明森诺特(宁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平罗县晖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中约定的运维服务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不得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日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2025〕67号)告知了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于2025年9月5日申请听证。2025年9月29日,我局依法组织召开案件听证会。经听证辩论,你公司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森诺特存在篡改、伪造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唐谡鹤和刘浩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应当对你公司予以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认为你公司与平罗县晖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技术服务合同,对平罗县晖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开展运维服务。唐谡鹤是你公司运维总工,刘浩是你公司运维工作人员,唐谡鹤和刘浩均与你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代表你公司对平罗县晖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展运维服务。2025年4月03日至2025年5月06日,平罗县晖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传至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数据系统平台的各项污染物数据均为0,系你公司运维人员在操作时将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与数采仪数据传输通讯线路断开,导致平罗县晖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各项数据未上传至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数据系统平台。2025年5月7日,你公司运维总工唐谡鹤安排你公司运维人员刘浩登录平罗县晖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数据系统,将平罗县晖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5年4月03日至2025年5月06日期间5号普锻炉生产工况申报并标记为停产,与实际生产工况不符。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综上所述,你公司的行为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依据适用准确。2025年10月15日,经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重大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你公司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依据适用准确,继续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实施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情节严重的,五年内禁止从事生态环境服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你公司近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考虑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5〕3号)十五、宁夏地方性环境保护类(一)《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实施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违法情节一般,近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配合调查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
2、通报至资质管理机关。
开票联系方式: 0952-6095383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开票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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