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王立平)
时间:2025-10-14 17:35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石环罚202569-1

当事人姓名:王立平

身份证号码:64**************15

     址: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燕子墩乡上宝闸十一队2

我局于2025429日对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电石炉尾气回收用于石灰窑循环经济补链项目建设的10台密闭电石炉及3座石灰回转窑正在生产,电石炉产生的一氧化碳通过配套的净化装置处理后进行回收利用,白灰窑产生的烟气通过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20m排气筒排放;综合利用余热建设兰炭烘干窑技改项目建设的5座兰炭烘干窑4座正在生产1座停产,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产生的粉尘经3套布袋除尘处理后经20m高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电石炉尾气回收用于石灰窑循环经济补链项目和综合利用余热建设兰炭烘干窑技改项目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429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

22025620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环科长张小鹏询问现场检查情况。

32025513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送达《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202530号)用于证明对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52025429日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和询问情况。

6、《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利用余热建设兰炭烘干窑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意见》(宁平管环表202327号)1份,用于证明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利用余热建设兰炭烘干窑技改项目由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

7、《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电石炉尾气回收用于石灰窑循环经济补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意见》(宁平管环表20226号)1份,用于证明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电石炉尾气回收用于石灰窑循环经济补链项目由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

8、《关于宁夏坤辉气化有限公司10×31500KVA密闭电石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宁环审发200967号)1份,用于证明宁夏坤辉气化有限公司10×31500KVA密闭电石炉项目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进行审批。

9、《公司变更通知书》1份,用于证明宁夏坤辉气化有限公司于20121226日变更为宁夏大地化工有限公司。

10、《公司变更通知书》1份,用于证明宁夏大地化工有限公司于201417日变更为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1、《关于宁夏坤辉气化有限公司10×31500KVA密闭电石炉项目竣工环境验收意见》(宁环验201414号)1份,用于证明宁夏坤辉气化有限公司10×31500KVA密闭电石炉项目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验收。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王炳南、刘庆安的行政执法资格。

13、宁夏大地循环发展有限公司20241-12月、20251-3月生产报表,用于证明宁夏大地循环发展有限公司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14202586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补充调查项目验收的情况。

152025720日第二季度《检测报告》(宁集检WT2510071份,用于证明宁夏大地循环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季度自行检测结果达标,且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排放标准。

162025712日至87日电石炉产量、消耗统计表、白灰窑产量、消耗统计表、烘干窑产量统计表1份,用于证明宁夏大地循环发展有限公司2025712日至87日生产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5918日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202572号)告知了该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该公司未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

鉴于该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53号)七、建设项目管理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3.“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违法情节:一般,违法程度: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的,限期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对该公司责任人王立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责任人王立平处罚款陆万元整(¥60000.00)。

开票联系方式:  0952-6095383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开票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926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