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罚〔2025〕65号
当事人名称: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735975204L
地 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5年4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4月29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公司电石炉尾气回收用于石灰窑循环经济补链项目建设的10台密闭电石炉及3座石灰回转窑正在生产,电石炉产生的一氧化碳通过配套的净化装置处理后进行回收利用,白灰窑产生的烟气通过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20m高排气筒排放;综合利用余热建设兰炭烘干窑技改项目建设的5座兰炭烘干窑4座正在生产1座停产,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产生的粉尘经3套布袋除尘处理后经20m高排气筒排放。截止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29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7月21《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环科长张小鹏询问现场检查情况。
3、2025年5月18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送达《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2025〕31号)用于证明对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5、2025年4月29日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和询问情况。
6、《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利用余热建设兰炭烘干窑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意见》(宁平管环表〔2023〕27号)1份,用于证明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利用余热建设兰炭烘干窑技改项目由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
7、《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电石炉尾气回收用于石灰窑循环经济补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意见》(宁平管环表〔2022〕6号)1份,用于证明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电石炉尾气回收用于石灰窑循环经济补链项目由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
8、《关于宁夏坤辉气化有限公司10×31500KVA密闭电石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宁环审发〔2009〕67号)1份,用于证明宁夏坤辉气化有限公司10×31500KVA密闭电石炉项目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进行审批。
9、《公司变更通知书》1份,用于证明宁夏坤辉气化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6日变更为宁夏大地化工有限公司。
10、《公司变更通知书》1份,用于证明宁夏大地化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变更为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1、《关于宁夏坤辉气化有限公司10×31500KVA密闭电石炉项目竣工环境验收意见》(宁环验〔2014〕14号)1份,用于证明宁夏坤辉气化有限公司10×31500KVA密闭电石炉项目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验收。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王炳南、刘庆安的行政执法资格。
13、宁夏大地循环发展有限公司2024年1-12月、2025年1-3月生产报表,用于证明宁夏大地循环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即投入生产并排放污染物。
14、2025年4月8日第一季度《检测报告》(宁集检WT250395)1份,用于证明宁夏大地循环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季度自行检测结果达标,且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排放标准。
15、2025年8月6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整改复查的情况。
16、2025年7月20日第二季度《检测报告》(宁集检WT251007)1份,用于证明宁夏大地循环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季度自行检测结果达标,且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排放标准。
17、2025年7月12日至8月7日电石炉产量、消耗统计表、白灰窑产量、消耗统计表、烘干窑产量统计表1份,用于证明宁夏大地循环发展有限公司2025年7月12日至8月7日生产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8日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2025〕71号)告知了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未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查阅《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由于你公司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自聘制造业中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调阅你公司第一季度、第二季度自行检测报告,自行检测结果均为达标。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5〕3号)十一、环境行政许可类(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1.“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违法情节:一般,违法程度: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排放标准的,属于重点管理的,处20万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贰拾壹万元(¥210000.00)。
开票联系方式: 0952-6095383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开票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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