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罗县崇岗富贵碳素制品厂)
时间:2025-10-09 14:59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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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罚〔202562

  

  

当事人名称:平罗县崇岗富贵炭素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孙占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7150557181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工业园区崇岗园

我局于20257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620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宁夏净之蓝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脱硫塔排气筒(DA001)废气进行了现场检测,2025623日,宁夏净之蓝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宁净环字(2025)气字155号)显示DA001脱硫塔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平均值224mg/m³,根据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要求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颗粒物限值200mg/m³,超标0.12倍,2025625,我局向你公司送达宁夏净之蓝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宁净环字(2025)气字155号)。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625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平罗县崇岗富贵碳素制品厂现场检查情况。

2202579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平罗县崇岗富贵碳素制品厂违法情况的询问。

3202579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2025】63号),用于证明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4、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执法人员马金保、单璟向平罗县崇岗富贵碳素制品厂总经理孙占才出示行政执法证照片证据1份,用于证明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执法人员马金保、单璟平罗县崇岗富贵碳素制品厂亮证执法。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平罗县崇岗富贵碳素制品厂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6、企业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企业的合法性。

7、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马金保、单璟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8、平罗县崇岗富贵碳素制品厂烟气污染源自动检测设备比对检测报告,宁净环字(2025)气字1551份,用于证明DA001脱硫塔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平均值224mg/m³,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限值200mg/m³要求。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820日已《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202559号)告知了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于2025822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5911日组织召开听证会,2025919日我局案件审查会中一致同意对你公司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继续处以罚款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53号)十一、环境行政许可类(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5违法情节一般,排放的污染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1倍以内或排放量超许可排放量10%以内的,属于简化管理的,处20万元以上30元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重点管理的,处20万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的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

开票联系方式:    0952-6095383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开票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9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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