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晟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
时间:2025-09-30 17:54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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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罚告202566

  

当事人名称:宁夏晟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763230701R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工业园区太沙路

我局于20256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一:查阅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登记,你公司共设置2个废水排污口,其中1#排污口位于厂区南侧,地理坐标经度为106°26'16.22",维度为38°55'50.59",排放废水属性为生活污水;2#排污口位于1#排污口旁,地理坐标经度为106°26'9.31",维度为38°55'46.78",排放方式为不外排20253月份你公司因与宁夏博瑞德水务有限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对方停止提供服务,此后你公司未向相关部门报备,擅自改变1#排污口污水原排放方式及去向,将本应外排的污水回用至冲渣、降尘、循环补水等工序。

违法行为二:你公司厂区东侧建有污水蓄水池,并利用原有污水排口排放污水,查阅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等资料,该排水口未进行登记、审批,你公司东侧排水口3月份前将该区域蓄水池废水通过原有污水排口排放至工业污水管网。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624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我局对宁夏晟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的情况。

2.202574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202557号)用于证明对宁夏晟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用于证明宁夏晟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4.现场检查照片、视频各1份,用于证明2025619日执法人员对宁夏晟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现场监测及检查时的全过程记录情况。

5.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部分)及批复复印件各1份,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部分)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宁夏晟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相关环境保护手续情况。

6.202581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晟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调查询问情况。

7.污水处理费收取协议及关于催交工业污水处理费的函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宁夏博瑞德水务有限公司与宁夏晟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费收取协议以及宁夏博瑞德水务有限公司停止服务的情况。

8.《宁夏晟宴实业集团能源循环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新建项目废水在线监测验收》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宁夏晟宴实业集团能源循环有限公司变更总排口在线监测的整改情况。

9.《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202574号)、《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用于证明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邹克勇(执法证号:30535315084)、王尚乾(执法证号:30535315114)的行政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之规定。

我局于2025917日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20257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你公司1#排污口主要接收厂区的生活污水,查询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你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主要为COD和氨氮,均属于一般污染物,排放去向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20253月份至今你公司未向相关部门报备,擅自改变1#排污口污水原排放方式及去向,将本应外排的污水回用至冲渣、降尘、循环补水等工序。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53号)十一、环境行政许可类(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10、违法情节一般,排放一般污染物,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肆万元整(¥4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李莉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9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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