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罚〔2025〕57号
当事人名称:宁夏金海诚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亚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MA774RT149
地 址:平罗县红崖子乡宁夏精细化工基地乌沙路以西、纬二路以北
我局于2025年4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年产900吨2-乙酰肼腙-2苯基-乙酰肼生产线正在生产,现场未能提供排污许可证,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25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宁夏金海诚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5月14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2025年4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公司时发现问题和企业问询情况一致。
3、2025年6月5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石环责改〔2025〕38号),用于证明对宁夏金海诚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的要求。
4、宁夏金海诚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王亚奇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宁夏金海诚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5、现场检查照片(视频)用于证明2025年4月25日执法人员对宁夏金海诚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现场执法情况。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张策、单璟、马映雪的行政执法资格。
7、《国家电网2022年1月至2025年7月和2024年1月1日至5月1日电费清单》一份,用于证明宁夏金海诚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此期间生产情况。
8、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截图3张,用于证明宁夏金海诚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申领情况。
9、2025年4月29日现场检查后督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宁夏金海诚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10、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1份,用于证明宁夏金海诚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类别为重点管理。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4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2025〕45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2025年7月23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8月21日举行了听证会,2025年8月28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对你公司陈述理由及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经讨论认为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成立,不予采纳。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5〕3号)十一、环境行政许可类(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1、“违法情节:一般,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排放标准的”属于简化管理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重点管理的,处20万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二十一、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 “化学农药制造2631(包含农药中间体,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属于重点管理;处罚裁量标准处20万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李佳 0952-6095383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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