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罚〔2025〕41号
当事人名称:平罗县德渊工业废水综合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宝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MA772BHQ8M
地 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4年12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现场核查,你公司出水排放执行标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总氮15mg/L,根据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调度平台(严重超标)反馈,平罗县德渊工业废水综合处理有限公司在2024年12月废水在线监测累计超标6天,《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转办你公司2024年12月9日总氮为24.409mg/L、2024年12月10日总氮为36.581mg/L、2024年12月11日总氮为26.915mg/L、2024年12月19日总氮为34.523mg/L、2024年12月20日总氮为33.901mg/L、2024年12月21日总氮为15.141mg/L,最高超标倍数为1.43倍。经我局执法人员4月11日现场调取你公司二期在线监测平台数据和巡查记录,发现你公司:2024年12月9日,总氮为23.73mg/L,超标0.582倍;2024年12月10日,总氮为36.59mg/L,超标1.44倍;2024年12月11日,总氮为27.35mg/L,超标0.82倍;2024年12月19日总氮为34.31mg/L,超标1.28倍;2024年12月20日,总氮为33.79mg/L,超标1.25倍;2024年12月21日,总氮为15.38mg/L,超标0.02倍。最大超标倍数为1.44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23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平罗县德渊工业废水综合处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1月8日、4月11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用于证明平罗县德渊工业废水综合处理有限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可。
3、2025年1月23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2025〕1号)用于证明对平罗县德渊工业废水综合处理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平罗县德渊工业废水综合处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5、2024年12月23日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平罗县德渊工业废水综合处理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执法证明徐玲、刘庆安的行政执法资格。
7、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用于证明平罗县德渊工业废水综合处理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
8、2025年1月24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平罗县德渊工业废水综合处理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情况。
9、平罗县德渊工业废水综合处理有限公司2024年12月9日、12月10日、12月11日、12月19日、12月20日、12月21日巡检记录用于证明2024年12月9日、12月10日、12月11日、12月19日、12月20日、12月21日明平罗县德渊工业废水综合处理有限公司巡检时在线设备数据异常。
10、2024年12月23日平罗县德渊工业废水综合处理有限公司在线设备数据照片用于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平罗县德渊工业废水综合处理有限公司在线数据处于正常状态。
11、《在线监测系统数据》用于证明平罗县德渊工业废水综合处理有限公司12月9日、12月10日、12月11日、12月19日、12月20日、12月21日在线监测系统数据存在超标现象。
12、《2024年第四季度废水检测自行监测报告》(ZC240368B1)1份,用于证明平罗县德渊工业废水综合处理有限公司2024年12月5日二期出水口废水采样结果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表1一级标准、表2标准及2006修改单要求。
1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比对监测报告》(编号:ZC240386B1)用于证明平罗县德渊工业废水综合处理有限公司二期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测设备12月份比对结果均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要求。
1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资料》用于证明平罗县德渊工业废水综合处理有限公司循环经济试验园污水处理厂二期废水在线监测设备于2020年8月8日通过验收。
15、《平罗县德渊工业废水综合处理有限公司整改情况报告》用于证明平罗县德渊工业废水综合处理有限公司已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16、《监测报告》(ZF24115-B)1份,用于证明2024年12月23日我局对平罗县德渊工业废水综合处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测情况。
17、2024年12月8日、12月18日《关于循环经济试验区污水厂污水处理系统进入含高浓度氨氮、总氮污水的报告》各1份,用于证明平罗县德渊工业废水综合处理有限公司向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进行报备。
18、2025年4月11日《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截图,用于证明平罗县德渊工业废水综合处理有限公司已在系统上进行标记的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6日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2025〕20号)告知了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申请听证,我局于2025年6月19日组织召开听证会,经听证会认定:案件调查人员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所提到的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条款准确,处罚额度适当。建议继续依法履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涉嫌违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案作出的(石环罚告【2025】20号)行政处罚程序。同时我局于6月30日召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对你公司涉嫌违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肆拾壹万元整(¥:41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
同时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3〕5号)一、水污染防治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6.“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情节较重,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1倍以上2倍以内或总量超标10%以上30%以内的,属于重点管理的,处40万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肆拾壹万元整(¥:410000.00元)。
开票联系方式: 0952-6095383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开票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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