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罚〔2024〕14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永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40221774913911N
地址/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太沙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4年7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24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一期3#锅炉总排口开展季度监测,2024年6月28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报告编号(JD24065-B);监测报告内容显示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一期3#锅炉总排口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30mg/m³,排放限值为20mg/m³,超出《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0.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石嘴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JD24065-B)、《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7月5日)用于证明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
2.《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5日)用于证明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对违法事实的认可。
3.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640221774913911N001P)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陪同现场检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用于证明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大气污染防治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条,违法情节一般“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1倍以内或总量超标10%以内”,属于重点管理的,处20万以上40万以下罚款。
我局于2024年8月21日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听告〔2024〕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大气污染防治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条,违法情节一般“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1倍以内或总量超标10%以内”,属于重点管理的,处20万以上40万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元)。
开票联系人:李莉 0952-2030239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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