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罗县德渊工业废水综合处理有限公司(循环经济试验区污水处理厂))
时间:2024-09-19 17:35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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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罚〔202409

当事人名称:平罗县德渊工业废水综合处理有限公司(循环经济试验区污水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姜晓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MA772BHQ8M     

地址:平罗县工业园区循环经济试验区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6月13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公司(循环经济试验区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一期系统中的臭氧催化氧化池、转盘过滤池均停止运行;二期污水处理厂系统中的沉砂池、转盘过滤池因设备损坏均长时间停止运行,臭氧催化氧化池长期停止运行当日10时至11时、6月14日15时至17时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石嘴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循环经济试验区污水处理厂)厂外总排口、厂内一期高效沉淀池、二期曝气生物滤池、一期和二期总排口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并对一期和二期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   

    2024年6月27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循环经济试验区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调查并送达了监测报告,《监测报告》(ZF24046-B)数据显示:一期厂内总排口总氮平均值18.1mg/L(标准限值:15mg/L),超标0.21倍;《监测报告》(PC24034-B)数据显示:二期厂内总排口总氮监测值18.7mg/L(标准限值:15mg/L)、超标0.25倍;一期厂内总排口总氮监测值19.4mg/L(标准限值:15mg/L)、超标倍数0.29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察)笔录》(2024613日)1份、《现场检查企业在污水处理设备工艺停运照片》(2024613日)4份,用于证明当时现场检查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                                 

2.《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察)笔录》(2024627日)1份、《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627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2024]05号)及送达回证用于证明你公司对违法事实的认可;  

3.《监测报告》(ZF24046-B)《监测报告》(PC24034-B)各1份,用于证明该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设施造成超标排放;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排污许可涉及重点监管企业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该污水处理厂为重点监管企业;《石嘴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试验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工艺流程复印件1份和《平罗县循环经济试验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工艺流程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2024〕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3〕5号)中违法情节(较重)、违法程度(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1倍以内或设备故障导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被检查时未采取处置措施的)、处罚裁量标准(属于重点管理的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李莉    0952-203023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9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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