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嘴山市大东方商贸有限公司)
时间:2024-09-11 10:53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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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大环罚〔202417号

石嘴山市大东方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352667634H

地 址:大武口区星海镇星海3号路东北侧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7月9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大武口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厂区东侧露天堆存石灰、石料约1500吨未采取任何防扬尘措施防止扬尘。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9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大武口大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石嘴山市大东方商贸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用于证明2024年7月9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大武口大队对石嘴山市大东方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情

3.2024年7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2024年7月9日现场检查时石嘴山市大东方商贸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7月9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大武口大队对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厂区东侧露天堆存石灰、石料约1500吨未采取任何防扬尘措施防止扬尘。

4.2024年7月15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石大环责改〔2024〕36号),用于证明对石嘴山市大东方商贸有限公司实施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的要求

6.陈学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石嘴山市大东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明授权委托书1份,石嘴山市大东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萍身份证复印件1份,石嘴山市大东方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用于证明石嘴山市大东方商贸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4年8月26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大环罚听告〔2024〕24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违法情节一般,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因你公司对露天堆存的石灰、石料部分已清理,未及时清理的已进行苫盖,目前你公司正在建设料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马雪辉    0952-201852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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