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4-09-09 16:03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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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罚〔20249

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735975204L

地址:宁夏平罗县太沙工业园区太西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立平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3月25日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来电来信举报材料转办单(石〔2024〕6号)反映:“你公司PVA分公司厂区东南角两个危废库中间在2022年时填埋1000多吨半固体危废”。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一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使用挖机对位于厂区两个危废库中间空地进行开挖,挖出危险废物(精馏残渣)及混合物后,采用吨袋进行分类包装,其中:精馏残渣2.28吨、沾染精馏残渣混合物553.2吨、未沾染精馏残渣的土壤385.96吨,转运至该公司三分厂南门口临时搭建暂存危险废物库房。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暂存库房进行查封《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石平环查(扣)〔20241号),于2024327日对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达了《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2024012号),按照大地PVA分公司提供的发票显示,总处置量557.26吨、费用297259.50元。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2024〕12号)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27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平环罚听告〔2024〕23号)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之规定。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同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3〕5号)“涉及危险废物数量在50吨以上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所需处置费用4.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置费用(297259.50元)的4.5倍罚款,共计壹佰叁拾叁万柒仟陆佰陆拾柒元柒角伍分(¥:1337667.75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方式:   0952-609538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先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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