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惠环罚〔2024〕20号
宁夏德昊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MA75X8AH98
地址: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瑛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1月17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3000吨ODA(4,4’-二氨基二苯醚)项目二硝车间母液脱色和盐水处理工段树脂塔维护时未采取规范措施处置车间生产废水,存在将废水通过1根长50m、管径50mm塑料软管引出排放行为。检查时临时设置的塑料软管铺设于厂区地面和土坑处。排放地点位于你公司厂区二期围墙内废盐库南侧80米处土堆上方。该处土堆为建设围墙时平整土地清理堆存土壤,非原始自然土地。土堆上方利用挖机挖掘1处南北长27米,东西宽2米,深4米土坑,该土坑内存在利用管道排放废水迹象。被废水浸泡土壤呈现黄褐色,湿润土壤区域南北长1.8m、东西宽1.2m,面积约2㎡,现场存在刺鼻异味,土坑内未发现积水,未能对排放废水进行取样。经调查土坑是2024年1月17日下午16时开挖,19时10分工人交接班后开始排水,19时30分执法人员进入厂区检查前约10分钟停止了排水。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惠环责改〔2024〕06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12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惠环罚听告〔2024〕20号)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排放水污染物不超标,属于重点管理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徐玲 0952-7687307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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