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惠环罚〔2024〕48号
当事人名称:石嘴山市旭晟星辰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欧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MAC2DUH525
地址: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兰山园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14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时发现,石嘴山市旭晟星辰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建成破碎筛分生产线一条(建设颚式破碎机1台、振动筛1台、锥式破碎机1台),2023年8月建成水洗砂生产线一条(洗砂机1台),至今未取得任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14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石嘴山市旭晟星辰工贸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6月12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石嘴山市旭晟星辰工贸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
3、2024年6月12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石惠环责改〔2024〕44号),用于证明对石嘴山市旭晟星辰工贸有限公司实施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的要求;
4、现场照片用于证明2024年5月14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对石嘴山市旭晟星辰工贸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情况。
5、收据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石嘴山市旭晟星辰工贸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惠环罚听告〔2024〕4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已投入生产或使用,已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尚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以上 4%以下罚款”的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5%的罚款,处罚款玖仟零贰拾叁元整(¥:9023.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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