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佳明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04 17:15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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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罚〔202341

宁夏佳明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MA7710RE8H

地址:平罗县太沙工业园区山水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杰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6月10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坐标:东经106°29′12″、北纬38°56′59″)新建2*25000吨合金粉成型及硅泥造粒烘干项目主要建设2个130平方米烘干房、1个3平方米燃烧室、1套造粒成型机,于2023年5月初开工建设,2023年5月底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目前正在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设备发票合计投资金额507600元,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字〔2023〕59号)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18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平环罚听告〔2023〕41号)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之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已投入生产或使用尚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以上4%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零叁佰零肆元整(¥:20304.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电话:0952-609538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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