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
时间:2026-01-21 10:01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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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三县区分局:

为持续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以及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进一步提高双随机监管覆盖率,提高执法效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降低执法成本,规范抽查行为,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污染源日常监管、专项执法,以及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流程,实现对排污单位公平抽取、综合检查,全面营造公平有序的良好营商环境。

二、工作内容

(一)时间安排

20261月至202612月底。

(二)抽查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对石嘴山市所有排污单位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及非现场执法检查。

(三)检查范围及要求

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石嘴山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石嘴山市市场监管领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检查。

(四)抽查比例和频率

1.重点监管对象最低抽查比例。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5%的重点监管对象进行抽查,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每年应对辖区所有重点监管对象抽查一遍。

2.一般监管对象最低抽查比例。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至少按照在编在岗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数量5倍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一般监管对象数量,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至少按照在编在岗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数量10倍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一般监管对象数量。在确定年度抽查数量后,可按月或者按季度设置不同的随机抽查比例开展抽查工作。

3.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对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管对象应列为特殊监管对象,可适当增加抽查频次。

(五)抽查方式

1、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方式:结合实际采取定向和不定向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定向抽查是指确定行业类型,再从行业抽取企业;从执法人员名录库抽取2名执法人员;检查事项全覆盖或随机抽取部分进行检查。不定向抽查是指抽查前不设定条件,备检行业类型、备检企业、执法人员、检查事项全部通过随机抽取产生。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可结合应用,兼施并举,确保监督执法效能。

2、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采用系统随机抽取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抽取执法人员,如被抽取的执法人员因特殊原因而无法履行职责的,经局领导同意后,重新随机抽取递补执法人员。

三、相关规范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情况、查处结果,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在抽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检查人员等内容通过宁夏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同时通过结果公示,加强对排污单位的警示督促作用。

四、抽查结果处理

一是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问题应当在整改期满后及时进行复查,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二是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应当做好现场调查取证及后续的立案查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做好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三是对抽查发现的符合联合惩戒的失信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与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严厉打击震慑违法失信行为,倒逼企业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附件12026年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22026年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部门内部)

附件32026年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部门联合)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119日      


附件1

2026年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任务

名称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及抽查比例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配合部门

1

涉水企业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重点对涉水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废水去向情况监督检查。

每年对不低于5%的涉企业进行抽取

1_12

实地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第二十四条

2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监督检查

重点对挥发性有机物行业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每年对不低于5%的挥发性有机物企业进行抽取

1_12

实地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第二十四条

3

重点碳排放企业监督检查

对重点碳排放企业碳排放数据、管理制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信息公开等情况监督检查。

每年对不低于5%的重点碳排放企业进行抽取

1_12

实地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第二十四条

4

新污染物监管企业监督检查

核查企业环保审批材料,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风险管控(包括收集、贮存、转移等环节),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每年对不低于5%的涉新污染物企业进行抽取

1_12

实地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第二十四条

5

新化学物监管企业监督检查

生产、进口、加工使用及实施新用途环境化学物质企业监督检查。

每年对不低于5%新化学物企业进行抽取

1_12

实地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第二十四条

6

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使用企业和单位监督检查

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每年对不低于5%的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使用企事业单位进行抽取

1_12

实地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第二十四条

7

规模化畜牧养殖企业监督检查

对畜牧养殖企业的环评、排污许可手续,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废弃物生产、派发和综合利用等处置情况,粪污资源利用台账等监督检查。

每年对不低于5%的规模化畜牧养殖企业进行抽取

1_12

实地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第二十四条

8

辐射污染源监督检查

对涉及(核)辐射污染辐射安全许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辐射污染源防护措施、管理制度及管理台账等监督检查。

每年对不低于5%的涉辐射污染企事业单位进行抽取

1_12

实地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第二十四条

9

固定污染源自行监测企业监督检查

对重点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的自动监测设施及辅助设施运行情况、上传数据准确情况、标识情况等。对是否开展自行比对监测情况,第三方服务单位是否存在违规等情况监督检查

每年对不低于5%的安装自动监测设施企业进行抽取

1_12

实地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第二十四条

10

固体废物污染源监督检查

对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管理台账、污染防治运行情况

每年对不低于5%的一般工业固废的企业进行抽取

1_12

实地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第二十四条

11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行为的行政,机动车排放检验情况和设备使用情况,机动车检测数据监督检查。

每年对不低于5%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抽取

1_12

实地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12

加油站油品质量和油气回收的监督检查

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车用汽柴油质量计量监督抽查;对加油站油品质量、油气回收及在线检测设施运行情况监监督检查。

每季度对2.5%的加油站进行抽取

1_12

实地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第二十四条

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13

危险废物污染源监督检查

对产生、处置危险废物污染源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储存和处置场所、产生危险废物设施、管理台账、及转移危险废物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每年对不低于5%的危险废物污染源企业进行抽取

1_12

实地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14

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对医疗机构医废收集、贮存、转移及医疗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每年对不低于5%的医疗机构进行抽取

1_12

实地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第二十四条

市卫健委

附件2

2026年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部门内部)

序号

抽查任务

名称

抽查比例

检查

对象

抽查类型(定向或不定向)

抽查时间

组织抽查单位

实施抽查单位

备注

1

涉水企业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重点对涉水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废水去向情况监督检查。

每年对10%的涉企业进行抽取

涉水企业

不定向

20261-12

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


2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监督检查

重点对挥发性有机物行业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每年10%的挥发性有机物企业进行抽取

挥发性有机物企业

不定向

20261-12

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


3

重点碳排放企业监督检查

对重点碳排放企业碳排放数据、管理制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信息公开等情况监督检查。

每年对5%的重点碳排放企业进行抽取

重点碳排放企业

定向

20261-12

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


4

新污染物监管企业监督检查

核查企业环保审批材料,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风险管控(包括收集、贮存、转移等环节),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每年对5%的涉新污染物企业进行抽取

新污染物监管企业

不定向

20261-12

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


5

新化学物监管企业监督检查

生产、进口、加工使用及实施新用途环境化学物质企业监督检查。

每年对5%新化学物企业进行抽取

新化学物监管企业

不定向

20261-12

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


6

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使用企业和单位监督检查

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每年对5%的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使用企事业单位进行抽取

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使用企业和单位

不定向

20261-12

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


7

规模化畜牧养殖企业监督检查

对畜牧养殖企业的环评、排污许可手续,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废弃物生产、派发和综合利用等处置情况,粪污资源利用台账等监督检查。

每年对5%的规模化畜牧养殖企业进行抽取

规模化畜牧养殖企业

定向

20261-12

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


8

辐射污染源监督检查

对涉及(核)辐射污染辐射安全许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辐射污染源防护措施、管理制度及管理台账等监督检查。

每年10%的涉辐射污染企事业单位进行抽取

涉辐射污染源企业

定向

20261-12

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


9

固定污染源自行监测企业监督检查

对重点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的自动监测设施及辅助设施运行情况、上传数据准确情况、标识情况等。对是否开展自行比对监测情况,第三方服务单位是否存在违规等情况监督检查

每年5%的安装自动监测设施企业进行抽取

固定污染源自行监测企业

不定向

20261-12

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


10

固体废物污染源监督检查

对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管理台账、污染防治运行情况

每年5%的一般工业固废的企业进行抽取

固体废物污染源企业

不定向不定向

20261-12

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3

2026年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部门联合)

序号

抽查任务

名称

检查对象及抽查比例

检查

对象

抽查类型(定向或不定向)

抽查时间

联查牵头单位

联查配合单位

1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行为的行政,机动车排放检验情况和设备使用情况,机动车检测数据监督检查。

年对15%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抽取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定向

20261-12

市生态环境局

市应急管理局

2

加油站油品质量和油气回收的监督检查

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车用汽柴油质量计量监督抽查;对加油站油品质量、油气回收及在线检测设施运行情况监监督检查。

每季度对2.5%的加油站进行抽取

加油站

定向

20261-12

市生态环境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3

危险废物污染源监督检查

对产生、处置危险废物污染源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储存和处置场所、产生危险废物设施、管理台账、及转移危险废物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每年对5%的危险废物污染源企业进行抽取

涉危险废物企业

不定向

20261-12

市生态环境局

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4

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对医疗机构医废收集、贮存、转移及医疗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每年对5%的医疗机构进行抽取

医疗机构

定向

20261-12

市生态环境局

市公安交通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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