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一般或重点) | 抽查方式 | 抽查主 体 | 抽查依据 | 联合检查参与单位 |
1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督管理 | 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环评和“三同时 ”执行情况执法检查 | 以市生态环境局监管的重点企业为抽查基数,按照抽查比例,随机确定被检查单位和执法人员 | 一般 | 实地检查 | 市级、县级监管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9号2014.4.24 修订》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无 |
2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督管理 | 企业排污许可等环节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 以市生态环境局监管的重点企业为抽查基数,按照抽查比例,随机确定被检查单位和执法人员 | 一般 | 实地检查 | 市级、县级监管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9号2014.4.24 修订》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 | 无 |
3 | 危险废物污染源现场监察 | 对产生、处置危险废物污染源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储存和处置场所、产生危险废物设施、管理台账、及转移危险废物等情况进行现场监察。 | 以市生态环境局监管的重点企业为抽查基数,按照抽查比例,随机确定被检查单位和执法人员 | 重点 | 实地检查 | 市级、县级监管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9号2014.4.24 修订》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无 |
4 | 辐射污染源现场监察 | 对涉及辐射污染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辐射污染源防护措施、管理制度及管理台账等进行现场检查 | 以市生态环境局监管的重点企业为抽查基数,按照抽查比例,随机确定被检查单位和执法人员 | 重点 | 实地检查 | 市级、县级监管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9号2014.4.24修订》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无 |
5 | 餐饮油烟监督管理 | 对餐饮经营单位是否安装油烟净化器、是否及时清理维护油烟净化器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 以市生态环境局监管的重点企业为抽查基数,按照抽查比例,随机确定被检查单位和执法人员 | 一般 | 实地检查 | 市级、县级监管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9号2014.4.24修订》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综合执法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
6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对相关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的审批、安全大检查落实情况等进行随机抽查。 | 以市生态环境局监管的重点企业为抽查基数,按照抽查比例,随机确定被检查单位和执法人员 | 重点 | 实地检查 | 市级、县级监管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9号2014.4.24修订》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 | 应急管理部门 |
7 | 重点碳排放企业现场监察 | 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核查企业碳排放数据、管理制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管 | 以市生态环境局监管的重点企业为抽查基数,按照抽查比例,随机确定被检查单位和执法人员 | 特殊 | 实地检查 | 市级、县级监管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9号2014.4.24修订》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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