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此次审查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3月11日—2026年3月1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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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26号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301室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 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1 | 宁夏嘉峰化工有限公司氰胺产业链柔性改造升级项目 | 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宁夏嘉峰化工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 | 宁夏嘉峰化工有限公司 | 宁夏绿源长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地理坐标为E:106°40′22.024″,N:39°10′57.056″。项目主要改造现有两条双氰胺生产线,剩余两条双氰胺生产线对环保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技改后项目年产60000吨30%单氰胺液产品或年产27213吨30%单氰胺液产品和10000吨双氰胺产品,并配套相应设施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总额为8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18万元。 |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项目新建的单氰胺车间石灰氮备料工序粉尘经气箱脉冲收尘器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筒(DA027)排放;水解工序氨气、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经负压抽吸进入二级水喷淋吸收塔进行处理后,由30m高排气筒(DA028)排放。现有的双氰胺二车间石灰氮备料工序粉尘经气箱脉冲收尘器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筒(DA029)排放;水解工序氨气、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和聚合工序氨气、臭气浓度均经负压抽吸进入二级水喷淋吸收塔进行处理后,由30m高排气筒(DA030)排放;烘干工序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现有的双氰胺三车间石灰氮备料工序粉尘经气箱脉冲收尘器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筒(DA031)排放;水解工序氨气、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和聚合工序氨气、臭气浓度均经负压抽吸进入二级水喷淋吸收塔进行处理后,由30m高排气筒(DA032)排放;烘干工序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项目运营期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有组织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限值,无组织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排放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水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员工,无新增生活废水。本项目营运期工艺用水随产品和滤渣带走或烘干工序损耗,无多余生产废水;项目滤渣洗涤废水全部回用于生产工艺,用于反应釜内的水解过程;循环冷却水排水依托宁夏煜林化工有限公司现有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回用于宁夏煜林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工序,不外排;本项目二级水喷淋吸收塔废水主要为含氨废水,含氨废水作为厂区现有双氰胺生产线或硝酸胍生产线pH调节使用,不外排。进入宁夏煜林化工有限公司的循环冷却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中表4三级标准及宁夏煜林化工有限公司协议标准。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通过选用低噪音、低振动设备,并对各设备采取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平时生产中加强对各设备的维修、保养,对其主要磨损部位要及时添加润滑油,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而产生的高噪声现象。噪声排放须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区限值要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滤渣、废阴离子树脂、除尘灰、废矿物油。本项目滤渣交由平罗县滨河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作为水泥生产原料进行综合利用;除尘灰回用生产;脱色塔产生的废阴离子树脂暂存于本项目改造的31m2危险废物贮存库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设备维修维护产生的废矿物油暂存于本项目改造的31m2危险废物贮存库暂存,定期交由宁夏圣亚利化工有限公司等有资质单位处置。 |
2 | 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太西园再生水回用项目 | 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太西园循环经济试验区污水处理厂北侧 | 平罗县德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宁夏润泽清源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地理坐标为E:106°29'15.254",N:38°56'11.320"。项目主要建设1座再生水厂,项目总设计处理规模为4.5万m³/d,分三期建设,一期设计规模1.5万m³/d,二期建设后总规模达到3.0万m³/d,三期建设后总规模达到4.5万m³/d,并配套建设项目再生水取水、配水管道。本次评价为一期建设内容。项目投资估算总额为20091.6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392万元。 |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有组织废气主要为再生装置再生过程产生的恶臭气体,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1套活性炭处理装置进行处置,处置后的废气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污染物NH3、H2S、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 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未收集的恶臭气体,主要污染物为NH3、H2S、臭气浓度,厂界处NH3、H2S、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要求。 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产尾水、生活污水、反冲洗废水和地面冲洗废水。生产尾水经再生水管线输送至园区再生水用水企业;生活污水通过管网送至循环经济试验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反冲洗废水及地面冲洗废水经污泥储池收集后通过管网送至循环经济试验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项目运营期生产尾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冷却用水指标及宁夏电投石嘴山2×660MW超超临界热电联产工程生产用水水质要求,取其低值;生活污水、反冲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排放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通过选用低噪音、低振动设备,并对各设备采取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平时生产中加强对各设备的维修、保养,对其主要磨损部位要及时添加润滑油,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而产生的高噪声现象。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区限值要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 生活垃圾由垃圾箱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一般工业固废废滤料,经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 其他固体废物污泥经收集后通过管网输送至循环经济试验区污水处理厂处置; 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含油抹布、废活性炭,严格密封收集后,暂存于厂区新建危险废物贮存点,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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