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此次审查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3月5日—2026年3月1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52-4615288
传 真:0952-2012655
通讯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26号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301室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 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1 | 宁夏银海鸿兴煤化工有限公司5万吨/年固体沥青项目 | 石嘴山市平罗工业园区红崖子园 | 宁夏银海鸿兴煤化工有限公司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地理坐标为E:106°27′29.609″,N:38°20′36.563″。项目在原厂区预留地新增固体沥青加工生产线,将原产品液体沥青加工成5万吨/年固体沥青,不新增产能,原产品液体沥青仅物理性状发生变化。项目主要建设沥青高位槽、链板机、洗油洗涤塔、闭式冷却塔及配套设施。项目投资估算总额为1577.5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90万元。 |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有组织废气本项目沥青高位槽和分配盘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沥青烟和苯并[a]芘全部收集至洗油洗涤塔处理后,送至导热油炉掺烧,最终通过15m高排气筒(内径0.2m)排放,非甲烷总烃和苯并[a]芘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和表6排放限值,沥青烟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导热油炉二氧化硫、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的燃气锅炉标准。无组织废气NMHC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特别控制要求。 水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员工,无新增生活废水。本项目运行期间闭式冷却塔排水进入冷却水池,经沉淀澄清后回用于闭式冷却塔,循环利用不外排。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通过选用低噪音、低振动设备,并对各设备采取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平时生产中加强对各设备的维修、保养,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而产生的高噪声现象。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废机油,暂存于厂区已建的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