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此次审查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8月26日—2025年9月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52-4615288
通讯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26号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301室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石嘴山市惠农区天然气应急储气设施更新改造工程 | 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惠农钢电路以东天然气末站站内) | 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 | 宁夏天兴立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惠农钢电路以东天然气末站站内),项目中心坐标:东经106°47′2.194″,北纬39°18′58.968″。项目在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原有占地范围内新增1套20万m³/d的BOG回收及补充气液化装置,建设工艺装置区(冷剂钢瓶区)、压缩机厂房、导热油炉、锅炉房、调度中心(办公楼)、变配电所、脱盐水、空氮站、分析室、循环水站、维修间、综合仓库等,配套安装相关生产设施设备及环保设施。 | 废气治理措施: (1)有组织废气 导热油炉、常温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产生的废气分别经1根8m高排气筒(DA004、DA005)排放,SO2、颗粒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标准,NOx排放浓度参照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中限值要求。 (2)无组织废气 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废水治理措施: 本项目生活污水经污水管道集中收集至化粪池(2m³)处理,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排至市政污水管网;生产废水与处理后同生活污水一同排入污水管网,最终进入石嘴山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噪声治理: 本项目高噪声设备采用隔声、减震等措施,在进出入口设置禁鸣标志及减速带,噪声排放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限值要求。 固废处置措施: 本项目产生危险废物为废机油、废吸附剂、废分子筛、废MDEA溶液、脱水单元含汞冷凝液、废导热油、实验室废液,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库(135m²),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集中收集,交环卫部门处置。 环境风险措施: (1)大气环境防范措施: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紧急切断阀;(2)防渗措施:事故水池和化粪池的池底池壁、危废暂存库采用重点防渗;危废暂存库贮存危险废物均使用密封包装,不直接接触地面,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其它区域进行一般地面硬化;(3)防火防爆措施:从总平面布置、建/构筑物防火、电气防火、消防系统等方面采取防火、防爆控制措施;(4)安全管理措施: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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