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罚告〔2025〕70号
当事人姓名:魏巧玲
身份证号码:640*********625
住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富民村三合院组053号温棚
我局于2025年 6月 21日对你位于大武口区星海镇富民村三合院组053号温棚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该温棚占地面积0.63亩建设于2008年,位于石嘴山市第三水源地内,共建有3间住房。你自2012年利用该温棚开始养猪,目前养殖猪230余头。你养殖场所未建设三防措施的粪便堆放场,目前粪便露天堆存在养殖棚旁空地,由附近村民拉运还田。建设一座长8米宽4米深3米的化粪池,产生的养殖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后由附近村民用车拉至还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据照片9组和执法视频1份,用于证明你温棚现场养猪的情况。
2.2025年7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对你温棚养猪的环境违法行为和询问情况。
3.魏巧玲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违法主体身份信息合法性。
4.石嘴山市第三饮用水水源地地图1份,用于证明你在第三水源地养猪的具体位置。
5.水源地划定文件
6.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用于证明我局本案执法人员李涛、杨春、邱家宇具备执法资格。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石嘴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之规定。
依据《石嘴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拟对你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 系 人:曹 健 电 话:0952-4615288
地 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26号
邮政编码:753000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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