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个转企”?
“个转企”就是已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重新登记为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转企”不仅是市场主体名称的更改,更是市场主体优化内部治理结构、解决发展延续性问题的体现。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自愿”为原则。
二、“个转企”的依据是什么?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等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个转企”试点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3〕10号)等相关政策文件。
三、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形式有什么缺陷?
个体工商户存在法人地位缺失、治理模式单一、投资规模有限、土地不能竞标、融资贷款难、抗风险能力低等缺陷,而且相对于企业来说,在商业信用、经营领域、品牌效应、竞争能力等方面缺乏比较优势。升级为企业是个体工商户提升管理机制、增强竞争力的自身需要,同时也是个体工商户减轻负重、持续发展的需要。
四、鼓励办理“个转企”的对象?
1.经营规模较大或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2.规模较小但成长性良好的个体工商户。
3.贸易往来较多,需要规避无限连带责任风险的。
4.有多个门店,要往品牌连锁经营模式发展的个体工商户。
5.其他有意愿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
五、“个转企”有什么优势?
1.降低经营风险:个体工商户以经营者个人资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转型为公司后以股东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经营风险降低。
2.保留无形资产:个体工商户通过转型为企业,名称字号、商业信誉等无形资产可以保留延续。
3.获取更多支持:相比个体工商户,企业的组织结构更加规范,更容易进行市场定位,信誉度更高,因此,更容易获得财政资金、银行贷款、税费减免等支持,而且贷款额度也比较大。
4.拓宽经营范围: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从事某些经营范围需要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后获得法人资格,拓宽了经营范围领域。
5.扩大经营规模: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人经营,没有股份之说,无法吸引投资人或合伙人加盟,不能设立分支机构,转企后可以通过股权出资或定向激励等方式增加股东或合伙人,让更多志同道合的投资人共谋发展,还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扩大经营规模。
6.增强竞争优势:企业的组织结构更加规范,更利于加强和统一内部管理,打造企业文化,提升原个体工商户在商业信用、经营领域、品牌效应等方面的竞争力,拓展上升空间。
六、“个转企”有什么优惠政策?
1.简化办理程序。申请“个转企”,可选择直接变更登记,实行“一套材料、一日办结”,对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结。
2.保留名称字号。符合名称登记相关管理规定的,可最大限度保留原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个转企”企业可延续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享受政府税费补贴。依法依规享受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4.拓宽融资渠道。提升动产抵押及专利权、商标权质押登记的融资业务便捷度,拓宽经营主体信用融资渠道。
5.用工社保帮扶。转型企业开展用工技能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贴;转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社保补贴。
6.挖掘潜力重点培育。鼓励转型企业参加“政府质量奖”“专利奖”“标准创新奖”等评选,打造并拓展特色品牌,培育发展“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打造放心消费品牌。
7.登记档案衔接。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与转企后的企业登记档案合并管理,保持档案完整性。
七、“个转企”登记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登记前已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债权债务;
(二)应依法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已结清,不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及其他未办结事项;
(三)自愿转型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拟转型升级企业的投资者(一人投资)或主要投资者(两人以上投资);
(四)主要经营场所和主营业务原则上不变;
(五)个体工商户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公安或检察机关冻结财产、限制登记或司法协助等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
八、“个转企”所需申请材料: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材料规范
(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
税务部门出具的关于“个转企”税务事项结清的清税证明,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出具税务部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证明;
(三)股东决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四)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有新股东加入的提交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六)公司住所发生变化的,提交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八)已领取纸质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合伙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一)《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税务部门出具的关于“个转企”税务事项结清的清税证明,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出具税务部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四)新加入合伙人的依照合伙企业设立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合伙人住所证明;
主要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提交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六)已领取纸质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税务部门出具的关于“个转企”税务事项结清的清税证明,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出具税务部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证明;
(三)住所发生变化的,提交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五)已领取纸质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九、注意事项:
1.登记形式。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按照拟变更的企业类型设立条件申请登记。
2.名称。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其原名称;转变为其他企业类型的,允许继续使用原字号和保留行业特点。
3.经营范围。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后,原个体工商户取得的行政许可在有效期限内的,登记机关可以先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转企登记,由相关许可部门为其办理许可证件变更手续、换发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企业应将换发后的许可证复印件报登记机关备案。
4.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后,进一步简化住所登记手续,企业住所使用证明材料可免予提交,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度;不改变住所的设立登记时无需重复提交企业住所申报承诺书。
5.出资人。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等组织形式,个人经营者为转企后的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公司的出资人。
6.实名认证。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实行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的工作要求,2019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市场主体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办理设立登记业务时,股东(投资人、发起人、合伙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委托代理人、联络员、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自然人需要进行实名验证,通过后方可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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