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备依据
1、《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
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
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5、《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宁水规发[2019]3号)。
二、报备范围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三、报备时限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四、报备材料
1、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2、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五、报备程序
1、受理:各报备单位收到申请人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后,对报备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的,接受报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回执,并在公开网站公告;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予以补正。
2、报备:领导审核、签署发文。
六、报备核查
接受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出具报备回执12个月组织开展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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