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
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构建公平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执业规范的中介服务环境。按照自治区工改办《关于规范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通知》(宁工改办〔2020〕15号)要求,现就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中介服务事项
(一)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市工改办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石嘴山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详见附件),并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实行清单动态管理。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推进情况,对新增或减少中介服务事项经市工改办合法性审查论证,纳入清单动态管理。
(三)严格执行事项清单。各行政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除清单中已公布保留的事项外,不得在审批过程中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第三方开展中介服务或提供相关资料。
二、规范中介服务机构
(一)建立“中介超市”。市工改办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石嘴山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所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建立“中介超市”,并实施动态调整。同一中介服务事项入驻机构原则上应达到3家以上,入驻范围主要是具有工程咨询、评估类,工程勘察、设计类,工程测量、检测类,工程监理类及其他类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凡能承担石嘴山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范围中介服务事项的,均可自愿申请入驻“中介超市”。
(二)建立中介服务信息平台。市工改办依托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机构信息平台。凡入驻“中介超市”的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行业规范制定服务指南,通过中介服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信息和服务事项(业务范围、办事的条件、需提供的材料、办理程序、地点、时限、联系电话、收费标准、义务和责任、咨询投诉渠道等信息),实现网上可查、电话可询,并提供一次性告知书、委托书、中介服务合同等规范性文本,为委托人提供信息、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等服务。
三、严格中介服务管理
(一)严格执行限时办结
1.不需要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简单服务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
2.需要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一般服务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
3.需要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复杂服务事项,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日出具服务结果,特殊的服务事项,由委托人与中介服务机构双方自行约定。
(二)严格中介服务委托程序
1.市本级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或通过招标方式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外,凡符合“中介超市”应用条件的,应当通过“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项目单位可采取“直接选取”、“随机抽取”等方式进行。未通过“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的,产生的中介服务成果审批部门不予认可。
2.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项目单位通过“中介超市”信息平台自主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3.各行政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4.鼓励项目单位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承担同一项目的若干相关中介服务事项,以压减成本和办理时限。
(三)建立中介服务监督评议机制。中介机构履行服务后,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实行“一事一评”,由项目单位、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及审批部门对每个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管理范畴,并通过中介服务信息平台公开公示。
四、强化中介服务监督
建立清退淘汰机制。市工改办对中介服务机构运行进行监督。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列入惩戒名单,在一定时限内暂停服务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并清出“中介超市”: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入驻中介超市;
2.多次无故放弃中选资格;
3.与采购人或其他中介机构相互串通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4.服务结果质量较差;
5.违规行为被多次投诉;
6.提供虚假报告;
7.为利害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8.其他违反执业规定的行为。
被行业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黑名单”撤销两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进入“中介超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附件:石嘴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石嘴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或审查部门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备注 |
一、由申请人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 ||||||
1 | 项目建议书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宁政发〔2004〕99号) | 市审批局、县区发改局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宁政发〔2004〕99号) | 市审批局、县区发改局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 | 项目初步设计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宁政发〔2004〕99号) | 市审批局、县区发改局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 | 项目建设方案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方案审批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宁政发〔2004〕99号) | 市审批局、县区发改局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5 | 煤矿项目初步设计编制 | 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6 | 土地复垦报告编制 | 临时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 市审批局、县区自然资源局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7 | 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编制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 | 市审批局、高新区、经开区、平罗工业园区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8 | 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办法》(宁政发〔2017〕91号) | 市审批局、高新区、经开区、平罗工业园区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9 | 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及绘制相关图件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 第42号)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自然资规发〔2019〕6号) | 市审批局、县区自然资源局、高新区、经开区、平罗工业园区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0 | 生态保护红线调整补划方案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自然资规发〔2019〕6号)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的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
11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或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 第42号)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自然资规发〔2019〕6号) | 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的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
12 |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市审批局、县区自然资源局、高新区、经开区、平罗工业园区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申请人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无需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13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 | 自治区林草局、市审批局、县区自然资源局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4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 | 自治区林草局、市审批局、县区自然资源局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5 | 湿地生态影响专题报告 | 征占用湿地或利用湿地资源审批 | 《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关于工程建设占用国家湿地公园有关问题的函》(林湿函〔2016〕32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湿函〔2017〕150号)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名录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林规发〔2019〕1号)) | 市审批局、县区自然资源局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6 | 拟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和自然生态系统影响的评价报告 | 以穿越或者占用自然保护区的方式开展设施建设,包括修筑临时设施和永久设施。 |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 | 自治区林草局、市、县(区)自然资源局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7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2019年第9号) | 市审批局、园区管委会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制定编制技术单位。 |
18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公布,2016年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 | 自治区水利厅、市审批局、县区水务局、园区管委会 | 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9 |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编制 | 取水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 | 自治区水利厅、市审批局、平罗县水务局 | 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0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修订) | 自治区水利厅、市审批局、县区水务局、园区管委会 | 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1 | 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 | 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2019年第9号) | 市审批局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制定编制技术单位。 |
22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及其报告的编制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2015年修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45号令,2015年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大武口高新区管委会、惠农经开区管委会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申请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初步设计前,应报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
23 | 金属治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及其报告的编制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2015年修正)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 | 市应急管理局、园区管委会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申请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24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及其报告的编制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暂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2015年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申请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
25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及其设计专篇的编制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2015年修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45号令,2015年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园区管委会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申请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26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及其设计专篇的编制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2015年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申请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27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及其设计专篇的编制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2015年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申请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28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及其设计专篇的编制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暂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2015年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申请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29 |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编制 | 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6号)第六条: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市住建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0 | 人防工程设计图编制 | 单独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立项审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94号) | 市人防办、平罗县人防办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1 | 人防工程监理 | 单独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立项审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 | 市人防办、平罗县人防办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2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 | 单独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立项审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 | 市人防办、平罗县人防办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3 | 工程地质报告 |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核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17年第9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市人防办、平罗县人防办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二、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 ||||||
1 | 防雷装置竣工检测报告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令第570号发布)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 市气象局、县区气象局、市住建局、惠农区住建局、平罗县住建局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要求,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服务。 |
2 |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估算审查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方案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2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求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4〕99号)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7〕48号) | 市审批局 县区发改委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求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4〕99号) 要求,审批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时委托工程造价机构对项目估算、概算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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