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通知》(建办〔2023〕48号)等文件要求,市工改办结合实际,制定了《石嘴山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
一、推行清单管理
在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景观环境、保证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列入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工程项目,免于办理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明确管理要求
豁免清单内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物权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消防、交通、环保、结构、安全等规范,并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进行建设,同时应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土地权属人、房产共有人、相邻关系人等)的同意意见。豁免清单中的临时性建筑及设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须在工程或活动结束后及时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切活动如造成周围环境或设施损害、破坏或造成国家、组织和公民个人损失的,由相关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适用情形
适用范围为大武口区、惠农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平罗县可参照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范对豁免清单内事项另有规定或政策调整,依照其规定和要求执行。市工改办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对豁免清单进行动态更新或调整。
附件:石嘴山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
石嘴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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