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调整”项目清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10-21 15:19 来源:石嘴山市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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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工改办发〔202218

石嘴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项目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市工改办制定了《石嘴山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调整”项目清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石嘴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29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调整”

项目清单(试行)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石嘴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石嘴山市实际情况,现制定石嘴山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调整”项目清单。

一、推行清单管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含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实行清单管理,包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项目)批后调整负面清单和调整清单。

(一)列入豁免清单的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项目建设单位无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但应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及项目所在土地权属人的同意意见,同时满足卫生防疫、生态环保、消防、地质、结构等公共安全要求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后方可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如损害或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个人遭受损失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列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项目)批后调整负面清单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受理调整申请

(三)列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项目)批后调整清单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并满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和出让合同的相关要求。

1.因在建工程交易等原因变更建设单位,需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根据实际情况,审批部门可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出具名称变更函。

2.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调整不涉及建设规模改变的,审批部门不再变更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程序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意见并将新批准通过的方案总平面图归入原审批卷宗或档案。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涉及建设规模变更的,审批部门需征求原并联审批部门的意见。原则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程序同步变更,并注销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并加盖作废章。以上变更资料与原审批档案一并存档。对已归档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调整。

)未列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项目)批后调整负面清单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清单内容的工程建设项目,如申请单体内部分割变化、分隔墙位置移动等建筑内部平面布局的调整,项目建设单位无需申请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内容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此类调整内容按照通过变更审查后的施工图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适用范围及试行期

本清单适用于市辖区中心城区,四至范围按照《石嘴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5)》划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各园区、辖区工程规划许可审批部门可参照执行,平罗县工程规划许可审批部门可参照本清单,制定本区域具体管理规定。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项目)批后调整负面清单和调整清单进行动态更新维护。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项目)批后调整负面清单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项目)批后调整清单

4.大武口区试行范围

5.惠农区试行范围
附件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

一、建设工程类

(一)不改变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筑使用功能变更的建设工程(包括内部装修、夜景工程、建筑立面整治),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建筑单体内部分割变化、分隔墙位置移动等建筑内部平面布局调整。

(三)由相关政府部门主导实施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庭院改善、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屋顶整治(含平改坡)、农贸市场、环卫设施等改造提升项目(历史文化街区等历史文化保护区除外)。

(四)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新建体育跑道、球场、无基础看台以及不增加建筑面积的看台。

(五)个人原有危旧住宅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不符合技术规定的要求,但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旧区改建范围的,可对危房原状自行维修加固(不涉及外立面重大变更的)

二、建(构)筑物类

(六)既有建筑或已审批在建建筑增设室外消防专用钢楼梯,既有建筑(小区、单位)内部升级改造,增设大门、开设出入口等。

(七)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无基础、可移动或可拆卸的建(构)筑物。

(八)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的已批建设项目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求且满足安全间距、消防要求和不降低绿地率前提下,在自身用地红线范围内增设不涉及市政设施、无地面建筑物的地下污水处理池、化粪池、清水池等设施。

(九)经安全主管部门同意,既有加油加气站项目在满足安全间距、消防要求和不降低绿地率前提下增设储气罐、储油池、加油枪或油罐增减容、改变储存油品类型等加油加气设施改造项目。

(十)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建筑小品、水池工程及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的构筑物。

(十一)配建小区充电桩、封闭阳台、建设屋顶防水设施等。

(十二)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为工程施工配套的临时性施工工棚、施工围墙、施工用房及其他不涉及土建施工的临时性用房。

三、市政公用设施类

(十三)开发建设用地内通信、低压配电线路、公用水表后的给水管道、雨水及污水接户井以前的排水管道、调压箱(柜)后的低压燃气管线等管线工程。

(十四)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非市政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十五)不涉及道路原有红线修改变更的市政道路维修、交通改善等和桥梁的维护整修工程。

(十六)涉及市政管线临时迁改工程建设项目。

(十七)道路红线范围内的新增管线井及市政道路红线范围以外的接户管线工程。

(十八)无线电发射设施、非经营性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通信设施如交换箱、分支箱、环网柜、基站、充电桩等电气及通信设施工程


附件2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项目)批后调整

负面清单

一、建筑用途

(一)改变规划条件、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用途或超出规划条件、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用途比例的。

(二)按规划建设的公建配套设施和项目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市政公用、医疗、体育、教育、文化、社区服务、物管用房、机动车库等,改为其他用途的。

(三)减少建设规划条件、出让合同中需设置的公建配套设施或项目配套设施的。

二、建筑容量控制

(四)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低于1.0的。

(五)经营性用地容积率以及住宅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商业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突破出让合同、规划条件等确定的容积率、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区间的。

三、总平面布局

(六)已预售或销售的项目建筑间距、退界改变对日照等相邻关系加重影响的。

(七)降低绿地率的。

(八)无客观因素需要,占用原规划公共绿地的。

(九)改变许可确认的社区和物业用房布局或减少建设规模的。

四、建筑高度、层高

(十)调整后的建筑高度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层高不符合相关层高限制政策要求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

五、建筑单体

(十一)工程规划许可后,有下列情形的:商业、办公建筑及住宅建筑新增或扩大阳台、露台、设备平台等住宅相关功能的;外立面新增结构板等元素的。屋顶增设装饰性构架等非使用功能性建(构)筑物的。

(十二)既有建筑屋顶搭建彩钢房作为业务用房或职工餐厅等用途的。


附件3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项目)批后调整清单

在符合土地出让合同、规划条件、规范规定等要求的前提下,以下情形应按出让合同、规划条件等进行受理审查。

一、建筑用途

(一)在规划条件、出让合同等允许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已明确的细分商业建筑用途或建筑用途比例进行调整的。

二、建筑容量控制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未达到规划条件、出让合同等限制要求,增加计容面积的。

(三)增加地上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且不对外出售的。

(四)增加地下室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或增加地下经营性用途面积,按规定和程序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五)因公共利益需求,经主管部门(单位)书面要求,教育基础设施、社区公益性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非经营性设施因自身功能完善而增加建筑面积的。

三、总平面图内容

(六)总平面图建筑轮廓、尺寸标注等调整,但对规划实施无明显影响的。

(七)尚未预售或销售的项目建筑间距、退界等调整,但符合规划相关管理要求的。

(八)增加公共服务、门卫、配电房、围墙等附属设施的。

(九)室外地坪标高调整,但对规划实施无明显影响的。

(十)优化调整经批准的配套绿化形状、位置、面积,绿化面积不少于指标要求的。

(十一)地块出入口位置和数量、地下室出入口位置和数量发生变化,经与交通管理部门沟通无影响的。

(十二)地面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位置和数量调整,符合配套技术经济指标,对规划实施无明显影响的

(十三)对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的调整,对规划实施无明显影响的。

(十四)调整地下室平面布局、地下室外轮廓和埋深的。

四、建筑高度

(十五)建筑高度发生变化但仍符合规划条件和日照要求的。

五、建筑单体

(十六)建筑外立面材料、色彩有重大调整的。

六、其他事项

(十七)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自然资源、建设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等要求必须调整的。

(十八)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因政策变化引起必要调整的。

(十九)属地政府、审批、住建、人防、自然资源、文广、生态环境、消防以及水、电、燃气、施工图审图等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在专业审查时书面明确必须调整的。

(二十)主管部门审定认为属于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失误或笔误,经重新设计仍满足规划要求的。

(二十一)原规划方案实施前或实施中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经利害关系人协商后的方案符合规划要求的,重大项目需经市政府或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的。

(二十二)其他对总平面布局、建筑高度、建筑单体等有调整,但对规划实施无明显影响的。



附件4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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