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建设工程项目“多测合一”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相关部门: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特制定《石嘴山市建设工程项目“多测合一”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在建设项目审批中贯彻执行。
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3月9日
石嘴山市建设工程项目“多测合一”
暂行办法
为贯彻自治区、石嘴山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测绘类中介机构服务效能,加强测绘类中介机构诚信体系管理,促进审批提速,切实为业主单位减负,按照“开放市场、加强监管、共享成果、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标,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改革目标
按照“资源整合,一次测绘,多家共享”要求,将全市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放线(建筑物放线)、房产预测绘、房产实测绘(含人防面积、绿地面积测绘)和不动产测绘(权籍测绘)服务建立统一的工程包集中采购:试行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全面提升测绘质量和审批效率,切实方便业主单位,减轻企业负担。
(二)遵循原则
1.公开择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确定测量服务单位,形成公平竞争、费用优惠的长效机制。
2.优质服务。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测量数据精准、可靠,为业主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3.依法监管。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依法履行专业监管职责,促进“多测合一”顺利实施,确保项目测绘质量。
二、适用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符合“多测合一”等工程(包括财政投融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属国家、自治区级审批权限的事项除外。
资质要求拟承担“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单位,应满足以下资质要求及条件:
1、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测绘单位或备案的测绘单位,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具备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以及地下管线测量丙级以上专业测绘资质。
3、符合承揽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录》由市自然资源局根据资质要求选定予以公布。
三、收费标准和服务时限
“多测合一”应有效整合重复收费事项,按照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收费标准结合市场价格适度下调,逐步探索“数据共享、工作并联”的工作模式,进一步缩短服务时限,提升办事效率,即“大型工程项目测绘报告不超过25天,一般中介服务项目承诺时限不超过15天,简单中介服务项目承诺时限不超过5天,涉及重特大项目可适当延长。
四、操作流程
实施“多测合一”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定。各建设工程业主单位自行在符合承揽多测合一的测绘服务机构名录中选定测绘单位,并按相关要求签订合同,明确收费金额、服务时限、测绘成果提交要求及双方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在选择测绘单位时,业主单位应关注选择的测绘单位是否具备专项测绘所需的测绘资质类别及可承担的业务规模;各测绘单位应如实、合法接受委托,严禁超业务范围、超业务规模承接测绘业务。
2.验收。测绘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测绘项目,提交测绘成果.测绘成果由测绘单位按自身质量管理体系完成质检后,报业主单位验收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验收。测绘成果未经验收不得提交主管部门审核。
3.审核。市自然资源局部门负责规划放线测绘和不动产权籍测绘、地下管线测量的成果的审核,市住建局负责审核房产预测绘和房产实测的测绘成果,协调解决规划放线和房产测绘中的质量问题及用户投诉问题。市人防办公室负责人防工程测绘成果审核。
4.监管。业主单位在“多测合一”项目实施过程、测绘成果验收及住建、人防等主管部门在“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审核过程中,应及时将发现问题的证据材料报送市自然资源局,由市自然资源局依据问题的严重程度,通过列入黑名单、测绘信用评价为失信等措施对测绘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五、测会服务的其他要求
测绘单位要熟练掌握规划指标特别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面积和绿地率等相关计算规则。提交的测绘成果除满足房产预测绘、房产实测相关技术标准外,还应将审批指标、实测指标进行对比,在总平面图上标注周边公共道路(已建、在建及规划)、用地红线边界。
六、违规处理
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单位,一经发现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依法依规处置,将其测绘单位列入“多测合一”测绘单位黑名单中,自列入之日起,1年之内不得作为多“测合一”的测绘服务单位。
1.为取得“多测合一”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的;
2.伪造成果、测绘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中有测绘项目不合格的;
3.测绘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或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存在安全、保密隐患的;
4.在当年测绘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中,被公示2次(含)以上的;
5.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6.在“多测合一”实施过程中因服务时效、服务态度等原因,单个项目被业主单位有责投诉2次(含)以上的;
7.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揽“多测合一”业务的。
七、保密要求
业主单位和测绘单位应按本实施办法要求开展“多测合一”,对测绘成果报告中涉及保密的内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义务,如有泄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制度管理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从事“多测合一”测绘单位的资质及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建局、人防办配合,每年根据测绘资质检查、成果质量检查、市场信用等级评价、业主单位及相关部门反馈等情况对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并公布下一年度“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名录。经评价确定为不适合承揽“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单位,不予列入下一年度“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黑名单人员不得进入我市测绘市场,并将列入黑名单的测绘单位及时抄送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
九、其他事项
1.自然资源部、住建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人防办公室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试行过程中如有调整另行出台补充规定,涉及其他工程测绘事项条件成熟时依程序并入工程包。
3.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公室依职责分别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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