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平罗县红崖子乡红翔新村肉牛养殖园区项目二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2026-04-29 14:45 来源: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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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红崖子乡红翔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你单位报来《关于申请审查、审批平罗县红崖子乡红翔新村肉牛养殖园区项目二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函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平罗县红崖子乡红翔新村肉牛养殖园区项目二期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508-640221-20-05-529230)位于平罗县红崖子乡,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6°53′30.649、北纬38°59′28.642″,总占地面积75489.88m2。项目建设标准化牛棚(含运动场)47207m2、拌料棚2019m2、青储池1440m2、牛粪棚700m2、办公区100m2及相关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和环保工程,不设置兽医站。本项目建成后,全场年存栏肉牛1500头。本项目总投资2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9.1万元,占总投资的5.16%。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污染防治及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

经评估审查,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落实《平罗县红崖子乡红翔新村肉牛养殖园区项目二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全面落实六个标准化扬尘防控措施。设置施工围挡,土方开挖、回填等易产生扬尘的工序采取湿法作业,施工便道进行夯实,运输车辆及临时堆存物料做好苫盖工作,出入施工区车辆进行车轮冲洗。遇四级及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时,严禁土方作业。废气(粉尘)无组织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运营期加强牛舍环境综合管理,定期喷洒除臭剂,采用干清粪法定期清理牛粪,加强场区绿化。氨、硫化氢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须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中表7标准限值要求。饲料加工工序位于密闭车间,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厂界颗粒物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废水经临时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临时环保旱厕收集处理,定期清运。

运营期场区设置雨污分流,养殖区、牛粪棚等污染区初期雨水经收集池(300m3)收集处理后,全部回用厂区绿化,不外排;生活污水经110m3化粪池预处理后,排至处理能力为3m3/dA2/O一体化处理设施处理,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水质标准要求后,回用于厂区绿化,冬季处理后的废水暂存至60m3暂存池。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噪声须达到《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中排放限值要求。

运营期采用降噪、隔声、减振、合理布局等治理措施,厂界噪声排放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送至政府指定地点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清运至附近垃圾转运站。

运营期清理后的牛粪及垫料清运至堆粪场暂存,作为有机肥原料外售综合利用;病死牛尸体及分娩物暂存于冷冻间(5m2),立即交有资质的单位使用专用车辆拉运进行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医废暂存间(15m2),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理,医废贮存间建设与管理须满足《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等相关要求;布袋除尘器收尘、饲料车间沉积物作为饲料回用;废包装物、废布袋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加强施工管理,严格划定施工范围,充分利用现有道路,减少临时占地,表土剥离时分层堆放,做好苫盖,施工结束后进行表土回覆。项目建成后进行厂区绿化。

(六)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源头防控,严格按照《报告书》确定的重点防渗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和简单防渗区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分区防渗设计和建设。厂区西北部设置1口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定期开展监测。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及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工程建成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环保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书》确定的工程内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重新审核。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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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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