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来《关于审批宁夏贺兰山汝箕沟太西煤火区安全与生态治理项目二期工程大峰火区(中槽火区和羊齿火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宁国运发〔2025〕8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宁夏贺兰山汝箕沟太西煤火区安全与生态治理项目二期工程大峰火区(中槽火区和羊齿火区)(项目代码:2507-640202-
25-05-586441)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汝箕沟。本项目对原大峰露天煤矿的羊齿采区和大峰采区进行安全和生态治理及其他工程。项目总投资181129.3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50.5万元,占总投资的0.86%,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治理。
经评估审查,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落实《宁夏贺兰山汝箕沟太西煤火区安全与生态治理项目二期工程大峰火区(中槽火区和羊齿火区)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全面落实“六个标准化”扬尘防控措施,采用湿法作业,运输车辆及临时堆场做好苫盖工作,四级及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作业。废气(粉尘)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临时施工营地设置1座20m3化粪池,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由有资质单位定期拉运至白芨沟煤矿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噪声排放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排放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剥离物直接回填至就近的治理区内;施工机械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暂存至危险废物贮存点(5m2),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临时工区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不能利用的拉运至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置;残煤依托原大峰矿区堆煤场集中暂存,交由自治区火区治理推进工作机制办公室统一处置。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本项目距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最近距离为350m,施工过程中须严格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靠近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边缘设立警示标志严格控制施工范围,施工区域设置简易围栏等措施用以抑制施工扬尘,临时堆土场应苫盖防尘网、定期洒水抑尘,堆煤场苫盖防尘网,依托现有固定式旋转雾桩系统+移动式高压雾炮机定期洒水抑尘,定期清运。加强施工人员培训教育,严禁施工人员及机械进入自然保护区,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施工结束后播撒草籽,以自然复绿的方式进行植被恢复,其他临时占地进行平整,恢复其原有土地利用现状。加强植被恢复区抚育管护。
(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严格遵守设计确定的施工方式及方法,按照设计方案开挖,火区覆盖面积和厚度须达到设计要求,且覆盖区必须压实;建立健全边坡安全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结合治理区实际情况,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工程建成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环保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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