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道303线滨河大道至沙湖段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2025-08-22 15:44 来源: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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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公路管理中心

你单位报来《关于审查、审批省道303线滨河大道至沙湖段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省道303线滨河大道至沙湖段公路工程(项目代码:2409-640221-18-01-185676)位于平罗县通伏乡和姚伏镇境内,线路起点坐标为东经106°34′48.175″、北纬38°44′0.977″,终点坐标为东经106°26′15.840″、北纬38°46′32.290″,永久占地34.60hm2。项目按照二级公路标准进行设计,路线总长14.727km,其中新建段(K6+520-K12+100)长度5.606km;利用旧路廊道拓宽改造段(K12+100-K15+660)长度3.56km;维持旧路宽度进行改造段(K15+660-K21+221)长度5.561km。全线设置桥梁5座,涵洞62道,配套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本项目总投资20390.855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23.11万元,占总投资的4.04%,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保护。

经评估审查,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落实《省道303线滨河大道至沙湖段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全面落实“六个标准化”扬尘防控措施。设置施工围挡,土方开挖、回填等易产生扬尘的工序采取湿法作业,运输车辆、临时堆土及材料堆场做好苫盖工作。四级及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作业。沥青采用密闭运输车辆运输,路面铺设采取全封闭沥青摊铺车进行作业。废气(粉尘)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加强施工机械维护保养,桥梁施工应选在枯水季节进行,涵洞施工应选在非农灌时期进行,避免涉水施工,桥涵施工采用循环钻孔灌注桩施工方式,泥浆循环使用,施工结束后泥浆经自然沉淀后覆土填埋,挖出的弃渣拉运至项目弃土场;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租用地污水收集设施收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施工设备维护保养,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合理规划运输路线。居住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施工作业,确需施工应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施工场界声排放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要求。

运营期在项目沿线永胜村、姚伏村、冯家庄、史家庄、上桥村、姚伏镇共68户临路居民住宅安装隔声窗。加强路面养护及过往车辆管理,严格执行限速、禁鸣等规定。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不能利用的拉运至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置;拆除路沥青混凝土面层铣刨再利用工作委托外部单位进行处理,废旧路面刨铣固废采用厂拌热再生技术处理后,用于本项目拟建公路路面面层使用;弃土拉运至项目弃土场;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交环卫部门处理。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加强管理,控制施工作业带宽度,严格按照预留线路廊道进行布设,严禁自行扩大施工用地范围,禁止在基本农田范围内设置施工生产生活区、弃土场、施工便道等临时工程;严禁向工程线路两侧范围内的基本农田范围内排放施工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倾倒垃圾等;路基施工尽量避开农作物生长时段,路基施工阶段应加大洒水频次,减少施工扬尘对两侧农作物的影响;表土剥离时分层堆放,做好苫盖养护,用于边坡绿化和临时占地恢复;加强水土保持措施,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中提出的保护措施;弃土结束后,对弃土场边坡及顶部回覆表土,弃土平台及边坡采取机械土地整治措施,弃土场顶部及边坡播撒草籽进行绿化。

三、有关要求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相关要求,严禁施工人员及施工机械进入文物保护区范围,严禁破坏文物。施工过程中一经发现相关疑似文物等,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向相关文物部门报告。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及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工程建成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环保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本批复仅限于《报告书》确定的工程内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58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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