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和电力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关于申请审查、审批〈宁夏中和电力有限公司石嘴山惠农区400MW/800MWh共享储能电站项目配套设施升压站及220kV送出工程(线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宁夏中和电力办字〔2025〕0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宁夏中和电力有限公司石嘴山惠农区400MW/800MWh共享储能电站项目配套设施升压站及220kV送出工程(线路工程)(项目代码:2411-640205-28-01-651525)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简泉农场境内。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1条3.56km单回220kV输电线路,其中架空线路架设长度3.47km,地埋电缆敷设长度0.09km,新建铁塔12基,其中单回路直线塔5基,单回路耐张塔6基,单回路耐张钢管杆1基。线路起点为国网兰山220kV变电站220kV构架(南起第一间隔),坐标为东经106°31′24.192″、北纬39°5′05.954″;终点为在建中和共享220kV变电站220kV构架,坐标为东经106°32′52.337″,北纬39°6′15.119″。项目总投资9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3万元,占总投资的4.5%,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电磁污染防治。
经评估审查,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落实《宁夏中和电力有限公司石嘴山惠农区400MW/800MWh共享储能电站项目配套设施升压站及220kV送出工程(线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全面落实“六个标准化”扬尘防控措施。地缆排管施工作业带及地上线路架设区设置临时围挡,临时土方等易起尘物料采取苫盖措施,四级及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作业。废气(粉尘)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输电线路与三三支沟并行段、跨越第二农场渠段施工时,严禁施工材料乱堆乱放,加强施工机械维护保养,加强对施工人员宣传教育,严禁向周围地表水体内丢弃生活垃圾和施工废物;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居住地污水处理设施处置。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噪声排放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要求。
运营期合理选择导线截面和相导线结构,控制导线对地高度,加强输电线路监督管理,输电线路沿线噪声须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电缆排管开挖土方及剥离的表土在施工结束后分层回填,灌注桩施工过程产生的土方在杆塔基础周边平摊用作防沉基,项目土石方平衡,无弃土产生;废包装材料集中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生活垃圾利用居住地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集中收集。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本项目距离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边界最近距离1.1km,位于自然保护区边界外2km外围保护地带内,项目运行须严格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施工期加强环境管理,架空线路及地下电缆施工时设置施工围栏,划定临时施工红线,规范施工行为。充分利用现有道路,合理规划施工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区等临时场地,临时施工便道宽度应严格控制在4m范围内。施工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区等临时占地应对水浇地、乔木林地时须采取表土剥离、单独存放措施,并做好苫盖养护。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临时工程,清理施工现场,恢复原本土地功能。
(六)电磁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线路保证对地不低于6.5m,加强输电线路进行巡视和环境影响监测工作,输电线路铁塔座架上设置安全警示标示。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工频电场执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规定的标准,公众曝露控制限值电场强度限值200/f(4000V/m)作为评价标准;架空输电线路下的耕地、园地、牧草地、畜禽饲养地、养殖水面、道路等场所,其频率50Hz的电场强度控制限值为10kV/m,且应给出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工频磁场执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规定的标准,公众曝露控制限值磁感应强度限值5/f(100μT)作为评价标准。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工程建成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环保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5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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