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尼西活性炭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关于〈宁夏尼西活性炭有限公司年产49800吨活性炭技术改造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审批的申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宁夏尼西活性炭有限公司年产49800吨活性炭技术改造(项目代码:2503-640205-07-02-918793)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石大路432号宁夏尼西活性炭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不新增占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6°43′59.876″、北纬39°12′19.184″。本项目未批先建,在原有工程基础上进行工艺技改,依托现有炭化车间、活化车间、筛分车间、包装车间、原料煤储存仓、成品料仓及配套相关附属设施,增加烘干设备,技改后全厂年产活性炭49800吨。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0万元,占总投资的23.3%,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污染防治。
经评估审查,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落实《宁夏尼西活性炭有限公司年产49800吨活性炭技术改造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磨粉工段粉尘、炭化料筛分工段粉尘、活化料筛分工段粉尘、上料工序粉尘分别各车间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相应工段配套15m高排气筒(DA001-DA005,DA007-DA010)排放;炭化炉及活化炉尾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苯、沥青烟、氨)先分别经焚烧炉焚烧,再经余热锅炉余热利用,最后经SNCR脱硝系统+2套循环流化床脱硫+2套脉冲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40m高排气筒(DA011)排放。废气排放满足《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24)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要求,厂界颗粒物、苯及苯并[a]芘执行《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24)中表3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氨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的排放标准值;沥青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化验室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用于捏合工序,软水制备装置排水及余热锅炉排水进入循环流化床脱硫补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煤粉烘干机、风机等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经厂房隔声、基础减振、加强设备维护管理等措施后,噪声排放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除尘器收集的粉尘、车间沉积物集中收集后返回生产线,循环使用;不合格筛下物、脱硫石膏、无烟煤灰渣集中收集后外售;废离子交换树脂厂家定期更换回收;废机油、化验室检验产生的固体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库,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三、有关要求
(一)根据《报告表》核算,本项目技改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颗粒物29.154t/a、SO2 14.4t/a、NOX 37.44t/a、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2.95t/a。项目投运前应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二)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各类排污口应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规范化设置。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环境监测计划,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22〕17号)精神,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工程建成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环保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5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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