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核地质调查院:
你单位报来《关于申请审查、审批〈宁夏石嘴山市石炭井-马莲滩地区煤层气资源调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宁夏石嘴山市石炭井-马莲滩地区煤层气资源调查项目(项目代码:2505-640202-15-02-391143)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石炭井街道石炭井矿区、马莲滩矿区。本项目主要建设3个煤层气勘察井场,每个井场设置1口煤层气勘查井,井位编号为SMQ01、SMQ02、SMQ03,SMQ01井场建设1条5.4km临时道路,项目钻井区域配套建设办公区及相关设施。项目总投资2585.8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3.83万元,占总投资的7.11%,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保护。
经评估审查,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落实《宁夏石嘴山市石炭井-马莲滩地区煤层气资源调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全面落实“六个标准化”扬尘防控措施,设置施工围挡,运输车辆及临时堆土做好苫盖工作,进出场地运输车辆车轮进行冲洗。四级及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作业。排采煤层气经管道引至8m高火炬点燃后排放。扬尘产生的颗粒物、煤层气燃烧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柴油发电机产生的废气经自带的尾气处理装置处理,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6)标准。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压裂废水及试气阶段采出水经废水暂存池收集,泥浆沉淀池沉淀固液分离后的上清液暂存于废水暂存池,收集后的废水经检测达到石嘴山市第二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后由有资质的单位拉运至石嘴山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若未达到,由有资质的单位拉运至宁夏新大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大量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噪声排放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排放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不能利用的集中收集后拉运至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置。废弃泥浆固液分离后产生的沉淀物与钻井岩屑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拉运至附近垃圾中转站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润滑油集中暂存于危废贮存点,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贮存点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本项目SMQ01井距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最近距离约172m,临时道路距离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最近距离约163m,SMQ02井距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最近距离约1240m,SMQ03井距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最近距离约34m。施工过程中须严格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靠近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边缘设立警示标志,采取围栏、警戒线等措施,严格控制施工范围,表土剥离后集中堆放并做好苫盖。加强施工人员培训教育,严禁施工人员及机械进入自然保护区。项目建设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用地进行平整,通过播撒草籽的方式对临时用地进行生态恢复。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管理要求及环境监测计划,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22〕17号)精神,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工程建成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环保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5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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