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石嘴山供电公司:
你单位报来《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关于申批〈宁夏石嘴山龙泉变电站110千伏3号主变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石供函〔2025〕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宁夏石嘴山龙泉变电站110千伏3号主变扩建工程(项目代码:2408-640911-04-01-189103)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泉110千伏变电站站内,不新增占地。本项目扩建110kV主变1台,容量为50MVA;扩建110千伏主变进线间隔1回,35千伏出线间隔6回,10千伏出线间隔8回;310kV侧装设1×3Mvar+1×5Mvar电容器;配套完善其他相关设备。项目动态总投资2002万元,环保投资为62.56万元,环保投资占比3.12%。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电磁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保护。
经评估审查,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落实《宁夏石嘴山龙泉变电站110千伏3号主变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全面落实“六个标准化”扬尘防控措施,洒水抑尘,四级及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作业。废气(粉尘)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站内已建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运营期不新增工作人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运行。噪声排放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要求。
运营期主变采用低噪声主变压器,配套减振设施,经墙体隔声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声环境敏感目标处须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不能回收的建筑垃圾运至政府指定地点处置;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运营期主变压器下方设事故油坑,站内新建1座容积30m³的事故油池,与现有1座20m³事故油池不连通。主变压器在事故状态下排油或漏油产生的废变压器油,经排油管排至事故油池,交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置;更换后的报废免维护蓄电池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生产厂家直接回收处理,不在站内暂存。事故油坑、事故油池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采取防渗措施。
(五)电磁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设置警示和防护指示标识,做好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监测工作。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均须达到《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规定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工频电场强度4000V/m和工频磁感应强度100μT的控制限值要求。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工程建成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环保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5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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