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星海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来《关于申请审查、审批宁夏星海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100万千瓦光伏发电复合项目配套220kV送出线路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宁星海司函〔2025〕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宁夏星海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100万千瓦光伏发电复合项目配套220kV送出线路(项目代码:2503-640221-04-01-384461)位于石嘴山市平罗县红崖子乡,总占地面积16.0086hm2,其中塔基占地面积0.6247hm2,临时占地面积15.3839hm2。输电线路起点坐标:106°54′14.025″,39°2′58.186″;终点坐标:106°53′12.588″,38°55′4.488″。本项目新建线路全长约1×17.466km,其中:新建架空线路长约1×16.943km,新建电缆线路长约1×0.523km。共建设49基铁塔,其中单回路直线塔31基、单回路耐张塔18基。项目动态总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占总投资1.00%,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电磁污染防治等。
经评估审查,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落实《宁夏星海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100万千瓦光伏发电复合项目配套220kV送出线路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全面落实“六个标准化”扬尘防控措施。临时土方等易起尘物料采取苫盖措施,塔基基础开挖产生的土方尽快回填,施工场地洒水抑尘。四级及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作业。废气(粉尘)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废水经临时沉淀池沉淀后洒水抑尘,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由租用民房的化粪池收集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噪声排放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要求。
运营期加强输电线路监督管理,运营期线路在经过农村区域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靠近线路终点220kV升压站及线路起点永乐220kV升压站一侧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交通干线(S301红沙线、红陶公路)边界线外50m±5m范围内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4a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不能回收建筑垃圾运至政府指定地点处置,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范围,施工前对占地范围的较大的灌木植被进行移栽,对可利用的表土进行剥离后单独堆存并采用防尘网苫盖用于后期植被恢复。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用土地进行翻松、平整,恢复表土层,进行植被恢复,沙地采取设置草方格固定,减缓对沙化土地的影响。
(六)电磁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设置警示和防护指示标识,做好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监测工作。工频电场执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规定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工频电场强度200/f(4000V/m)控制限值要求;架空输电线路下的耕地、园地、牧草地、畜禽饲养地、养殖水面、道路等场所,其频率50Hz的电场强度控制限值为10kV/m,给出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工频磁场执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规定的标准,公众曝露控制限值工频磁感应强5/f(100μT)控制限值要求。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工程建成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环保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5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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