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来《关于审批宁夏贺兰山汝箕沟太西煤火区安全与生态治理项目一期工程(北一和北三火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宁夏贺兰山汝箕沟太西煤火区安全与生态治理项目一期工程(北一和北三火区)(项目代码:2410-640202-16-05-702017)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汝箕沟。本项目对宁夏贺兰山汝箕沟矿区白芨沟井田北翼采区的北一火区和北三火区进行安全与生态治理。项目总投资42970.3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45万元,占总投资的2.20%,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恢复。
经评估审查,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落实《宁夏贺兰山汝箕沟太西煤火区安全与生态治理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北一和北三火区)》(以下简称《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全面落实“六个标准化”扬尘防控措施,采用湿法作业,运输车辆及临时堆场做好苫盖工作,水泥、粉煤灰采用密闭式罐车拉运至北一火区堆料场,置于密闭筒仓内储存,筒仓进料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四级及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作业。废气(粉尘)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应排放限值。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北一、北三火区临时营地分别设置1座5m3化粪池,生活区设置1座10m3化粪池,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定期拉运至白芨沟煤矿生活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噪声排放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排放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剥离物在矿区内临时堆场暂存,不能利用的后期回填至项目场区内;施工机械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暂存至机修车间内危险废物贮存点,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临时工区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不能利用的拉运至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置。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本项目距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最近距离为170m,施工过程中须严格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自然保护区边缘设立警示标志,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临时渣土场外围修筑围挡。加强施工人员培训教育,严禁施工人员及机械进入自然保护区。施工结束后播撒草籽,以自然复绿的方式进行植被恢复,其他临时占地进行平整,恢复其原有土地利用状态。
(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施工区柴油储罐周边设置0.5m高围堰,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配备灭火器、灭火毯、消防用沙等设施设备,储罐区严格执行《报告表》提出的防渗等级要求。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工程建成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环保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5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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