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关于审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石嘴山市第五污水厂扩建工程(项目代码:2401-640202-04-01-303469)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6°24′33.699″,北纬38°56′17.781″。本项目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扩建,新增占地28.03亩。建设内容为预处理段利旧,对现有粗格栅+提升泵房+细格栅+旋流沉砂池中的部分老旧设备进行维修或更换,将现有设计规模为1.5万m3/d的预处理段扩建至1.65万m3/d;将现有1.5万m3/d的生化处理装置改造为7000m3的事故应急池,新建处理能力为1.5万m3/d的生化处理段、深度处理段;现有处理规模为3000m3/d的生化综合池改造为1500m3/d。扩建完成后,全厂污水处理规模为1.65万m3/d。项目总投资10530.76万元,本项目为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总投资均计入环保投资,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经评估审查,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落实《石嘴山市第五污水厂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全面落实“六个标准化”扬尘防控措施,设置施工围挡,土方开挖、土方装卸等易产生扬尘的工序采取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及临时堆土做好苫盖工作,对进出场地的运输车辆车轮进行冲洗。四级及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作业。废气(粉尘)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运营期预处理区及污泥处理区采取封闭措施(收集效率90%),产生的废气经引风机(设计风量5000m3/h)引入生物滤池除臭设备(处理效率80%)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出,排放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标准排放限值;生化处理区通过加强区域通风等措施减少NH3、H2S、臭气浓度的产生量,厂界无组织NH3、H2S、臭气浓度、甲烷排放需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燃气锅炉配备低氮燃烧,废气经一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SO2排放浓度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NOX排放浓度参照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中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排水管线试压分段进行,管道试压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场地洒水抑尘;车辆冲洗废水经冲洗平台下方的沉淀池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
运营期设备冲洗废水、化验室废水、锅炉排污废水和软化废水均排至本项目污水处理厂处理。本项目污水处理达标后经总排放口(DW001)排放,4月至11月供给绿化使用,剩余水量排至浴山潭湿地。项目出水水质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表1相关标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运行,加强施工设备维护保养。噪声排放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要求。
运营期泵类设备、风机等机械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经墙体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不能利用的拉至建筑垃圾填埋区填埋。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运营期污泥脱水后与栅渣、沉渣统一交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化验废液、在线监测废液分类收集与危险废物收集桶,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废离子交换树脂由更换单位更换后回收处置。
(五)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源头防控,定期维护检修,全厂采取相应分区防渗措施,严格执行《报告表》提出的防渗等级要求。设置地下水监测井,落实地下水监测计划。
三、有关要求
(一)根据《报告表》核算,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水污染物排放量:CODCr49.2t/a、NH3-N1.45t/a;全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颗粒物0.04426t/a、氮氧化物0.2079t/a、二氧化硫0.0736t/a。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各类排污口应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规范化设置。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工程建成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环保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5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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