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审管批字〔2025〕53号关于自治区第五人民医院省级区域医疗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5-03-27 16:20 来源: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字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人民医院:

你单位报来《关于申请审查审批自治区第五人民医院省级区域医疗中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函》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治区第五人民医院省级区域医疗中心项目(项目代码:2309-640202-04-01-166582)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学院路,项目总占地面积40561.18m2,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6°23′40.787″,北纬38°57′21.877″。项目主要建设1栋门急诊综合楼,设置门诊、急诊、住院、后勤保障等科室,建设锅炉房、液氧站、生活垃圾收集点和污水处理站等配套设施,共设置住院床位168张。放射性医疗设备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项目总投资2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61万元,占总投资的3.04%。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经评估审查,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落实《自治区第五人民医院省级区域医疗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全面落实“六个标准化”扬尘防控措施,设置施工围挡,定期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及临时堆土做好苫盖工作。四级及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作业。废气(粉尘)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运营期门急诊综合大楼设置净化空调系统,手术室负压收集含菌废气并采用独立新风集中处理,经专用通风管道引至楼顶排放。化粪池及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加盖密封,池体封闭,恶臭气体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通过加强污水处理站周边绿化、喷洒除臭剂等除臭措施,污水处理站周边臭气浓度、NH3H2S排放须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3标准限值。本项目设置4台2.1MW天然气锅炉(1台日用锅炉,3台冬季供暖锅炉),均采用低氮燃烧,每两台锅炉设置一根排气筒,共设置两根8m高排气筒(DA002、DA003),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经排气筒排放。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车辆冲洗废水经一座12m3临时沉淀池沉淀后回用。

运营期生活污水经一座100m3化粪池预处理后,与诊疗废水、其他废水一同进入处理能力为500m3/d的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工艺为“格栅+调节池+水解酸化池+接触氧化池+斜管沉淀池+消毒池(次氯酸钠消毒)”,出水水质须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预处理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至石嘴山市第五污水处理厂。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合理布置施工设备。噪声排放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要求。

运营期通过合理布置噪声源、对水泵基座等设备采取安装减振垫、隔声降噪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区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不能利用的拉运至建筑垃圾填埋场填埋,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运营期废离子交换树脂更换后由厂家直接回收;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医疗废物经专用袋收集后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容器,每日打包、封口、粘贴医疗废物标签后,由专人经污物电梯运送至医疗废物暂存间(42m2)暂存,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废紫外灯管、污水处理站在线监测系统产生的混合废液、废活性炭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贮存库(8m2),栅渣、剩余污泥、化粪池污泥交由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质的单位直接收集处置,不在危险废物贮存库暂存。医疗废物暂存间和危险废物贮存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采取防渗措施。

三、有关要求

(一)根据《报告表》核算,本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为SO2 0.117t/a、NOX6.45t/a、颗粒物0.6t/a。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各类排污口应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规范化设置。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工程建成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环保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5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