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审管批字〔2025〕39号关于大汝公路与平汝铁路平交道口安全能力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2025-03-14 18:00 来源: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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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报来《关于申请批准大汝公路与平汝铁路平交道口安全能力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石交函〔2025〕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大汝公路与平汝铁路平交道口安全能力提升工程(项目代码:2401-640202-18-01-284838)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项目新建道路全长537.28m,永久占地面积1.43hm2,采用双向两车道二级公路标准,设计行车速度为30km/h,路基横断面宽度12m。道路起点距工人西街与G110线平交口约530m,接于现状G110线上,路线终点与大汝公路、在建一号路呈十字平面交叉。起点坐标为东经106°22′36.475″、北纬39°2′12.596″,终点坐标为东经106°22′30.797″、北纬39°2′24.531″。道路里程K0+272.63处新建1-14m框架桥下穿平汝铁路K12+642处。项目总投资1485.4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2万元,占总投资的9.56%。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保护。

经评估审查,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落实《大汝公路与平汝铁路平交道口安全能力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全面落实“六个标准化”扬尘防控措施,设置施工围挡,定期洒水降尘,土方开挖、回填等易产生扬尘的工序施工时采取湿法作业。运输车辆及临时堆土做好苫盖工作,车辆驶出工地前进行除泥除尘处理。四级及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作业。沥青摊铺时选用先进摊铺设备,采用全封闭沥青摊铺车进行作业。废气(粉尘)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车辆、机械设备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施工区不设置施工营地,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租住民房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本项目工程起点K0+000距石嘴山市第一水源地二级保护区67m,施工期加强施工人员宣传教育,严禁在水源地范围内设置临时设施,严禁向水源地保护区排放施工废水。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施工设备维护保养,噪声排放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要求。

运营期应采取控制车速、加强道路两侧绿化、设置禁鸣减速标志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噪声排放须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906-2008)中4a类及2类区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路基开挖及桥梁顶开挖剩余土方,拉运至长胜街道作为种植土使用;施工人员生活垃集中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加强环境管理,严格划定施工范围,合理布置施工平面。对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林木进行移植,严禁随意破坏。表土剥离时分层堆放,做好苫盖。土方工程完成后对公路两侧进行绿化。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对临时占地进行植被恢复。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及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工程建成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环保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书》确定的工程内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5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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