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审管批字〔2025〕9号关于银川都市圈城乡西线供水平罗县配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5-01-26 17:25 来源: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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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德渊城乡水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关于〈银川都市圈城乡西线供水平罗县配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申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银川都市圈城乡西线供水平罗县配套工程(项目代码:2407-640221-17-01-624561)涉及大武口区、平罗县。本项目在大武口调蓄水库设置取水泵站,将原水经过取水机组加压后,通过新建的西线输水管网输送至平罗县崇岗园水厂、平罗县第二水厂、平罗县第三水厂。主要建设内容:(1)新建取水泵站、输(供)水管道、崇岗园水厂;(2)平罗第二水厂、平罗第三水厂预留空地新建地表水净化车间、变配电室、泥砂脱水间等建(构)筑物及配套设施,新建中控化验楼、延伸、扩建太西园供水管道;(3)搭建“智慧水务平台”。取水泵站中心坐标N38°53′53.450″、E106°21′26.169″;崇岗园水厂中心坐标N38°52′13.934″、E106°12′56.006″;平罗第二水厂中心坐标N38°55′45.562″、E106°27′41.264″;平罗第三水厂中心坐标N38°54′19.240″、E106°28′38.447″。项目总投资36660.9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52.8万元,占总投资的0.69%,主要用于施工期和运营期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污染防治等

经评估审查,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落实《银川都市圈城乡西线供水平罗县配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全面落实“六个标准化”扬尘防控措施,采用湿法作业,运输车辆及临时堆土做好苫盖工作,四级及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作业。施工区车辆行驶路面洒水抑尘,撒落在路面的渣土及时清除。废气(粉尘)无组织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车辆车轮冲洗废水、混凝土养护废水,施工废水经1座10m3临时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区洒水降尘;崇岗园水厂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吸污车定期清运;平罗县第二水厂、第三水厂生活污水通过水厂已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管网,最终排至平罗工业园区循环经济试验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运营期崇岗园水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限值要求及污水处理厂纳污标准后,与离心脱水一同排入园区管网,最终排至石嘴山市第三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置;平罗县第二水厂、第三水厂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化粪池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要求及污水处理厂纳污标准后,与离心脱水一同排入园区管网,最终排入入平罗工业园区循环经济试验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噪声排放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

运营期对设备加装减震垫,降低噪声源强,噪声排放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不能利用的清运至政府指定建筑垃圾场填埋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置。

运营期污泥集中收集后暂存于泥渣外运间,定期运至填埋场进行处置;原料废包装袋分类存放在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交专业机构处置;实验室废液采用专用桶收集,与废矿物油分类收集后暂存于水厂内设置的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置。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尽量减少临时占地,严格划定施工范围,减少对沿线自然生态和植被的破坏,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合理安排作业方式,选用对生态环境影响小的施工方式,减少对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将施工期对生态环境影响降到最低。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采取相应分区防渗措施,严格执行《报告表》提出的防渗等级要求。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及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 制度规定。工程建成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环保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5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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