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陆港口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关于申请审查、审批〈宁夏陆港口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惠农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填埋场及生态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宁陆港资管发〔2024〕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宁夏陆港口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惠农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填埋场及生态修复项目(项目代码:2404-640205-16-01-872209)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火车站街道,东至惠民路、北至惠农区生活垃圾填埋场(已封场),西南侧为宁夏万彪工业垃圾处理有限公司,项目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106°42′14.568″、北纬39°14′51.575″。本项目利用废弃采砂坑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填埋场,填埋区占地面积100506m2,设计库容120.33万m3,分成南、北两个填埋区,分区逐次堆填和封场修复生态。设计使用年限17年。填埋场北侧建设一座再生车间,建筑面积9705.3m2,新建一条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生产线,对建筑垃圾进行破碎筛分,年处置能力为7.28万吨。配套建设相关附属工程、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364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50万元,占总投资的17.81%,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及封场绿化等。
经评估审查,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落实《宁夏陆港口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惠农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填埋场及生态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全面落实“六个标准化”扬尘防控措施,采取围栏、设置工棚、覆盖遮蔽等措施。施工区采取洒水、喷淋(雾)降尘措施,土方开挖、回填、夯压作业时采用雾炮降尘。施工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沉淀池。空置、暂不开挖或已开挖完的场地全部进行防尘密目网遮盖,运输车辆及临时堆土做好苫盖工作,四级及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作业。废气(粉尘)无组织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运营期破碎筛选工序设置在全封闭车间,进出料口喷淋抑尘,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粉尘)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标准。骨料堆存于全封闭式原料库房,定期洒水抑尘;建筑垃圾卸料及堆放时洒水降尘,车辆进出填埋场进行车轮冲洗;作业时采用雾炮机喷洒降尘,洒水车定期在回填区、运输道路洒水降尘,场界设置钢丝防护网。废气(粉尘)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废水经临时沉淀池沉淀处理后用于场地洒水抑尘,车辆冲洗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
运营期洗车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淋溶液收集后暂存于淋溶液收集池,回喷填埋区堆体表面。生活污水经防渗旱厕收集,定期由吸粪车清掏,职工盥洗废水全部用于场区洒水抑尘。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场界噪声排放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要求。
运营期设备采取防振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后资源化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临时暂存,待本项目建成后填埋处置,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运至垃圾中转站。
运营期渣土、布袋除尘器收尘灰、渗滤液收集池污泥运至本项目填埋场填埋;木材、塑料、金属等集中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送至垃圾中转站;废机油经专用容器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贮存点,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库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标准要求。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进度,避免反复开挖。严格划定施工范围,施工用地严格限制在采砂坑范围内,临时堆土做好防尘网遮盖。填埋场达到设计填埋高度和设计库容后,进行覆土封场,播撒草籽,恢复植被。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的相关要求进行封场和后续利用。
(六)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源头防控,做好设备日常检查和维护管理。危废贮存点、渗滤液收集池、旱厕等采取相应分区防渗措施,防渗执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要求。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及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 制度规定。工程建成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环保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 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5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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