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审管批字〔2024〕190号关于惠农区简泉村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4-12-27 14:05 来源: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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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惠农区自然资源局:

你单位报来《关于申请审查、审批〈石嘴山市惠农区自然资源局惠农区简泉村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惠农区简泉村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项目代码:2408-640205-15-05-518203)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燕子墩乡简泉村,总治理面积14.42hm2。本项目分为3个治理点,1号治理点中心坐标106°34′30.407″、39°7′21.846″,2号治理点中心坐标106°34′26.264″、39°7′7.111″,3号治理点中心坐标106°29′39.975″、39°5′1.903″。建设内容包括地形地貌整治工程、生态恢复工程等。项目总投资411.67万元,均为环保投资。

经评估审查,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落实《惠农区简泉村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全面落实“六个标准化”扬尘防控措施,采用湿法作业,运输车辆及临时堆土做好苫盖工作,运输车辆出入施工区对轮胎进行冲洗。四级及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作业。剥离砂土在密闭式彩钢房内进行筛分,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废气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车轮冲洗废水经临时沉淀池沉淀后回用,施工区不设居住施工营地,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附近居民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噪声排放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排放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布袋除尘器收尘灰用于场地回填,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置。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本项目距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最近距离20m,施工过程中须严格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严禁破坏周边植被,优化施工时序,缩短地表裸露时间,加强施工人员培训教育,严禁施工人员及机械进入自然保护区,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施工结束后通过撒播草籽等恢复方式及时进行植被恢复。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及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 制度规定。工程建成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环保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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