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审管批字〔2024〕189号关于宁夏钜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电锻炉尾气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4-12-27 14:00 来源: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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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钜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关于申请审查、审批〈宁夏钜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电锻炉尾气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请示》(宁钜融〔2024〕第1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宁夏钜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电锻炉尾气综合利用项目(项目代码:2404-640202-07-02-884984)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宁夏钜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不新增占地。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106°23′10.967″、38°56′2.919″。本项目对现有电锻炉尾气处理系统进行技术改造,新增一套布袋除尘器,利用厂区现有车间,建设4条1.6m×16m滚筒烘干窑炉及配套设施,利用现有电锻炉尾气余热对废弃硅泥进行造粒烘干,项目建成后年产3.28万t/a硅材料成品。项目总投资2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占总投资19.23%,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污染防治。

经评估审查,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落实《宁夏钜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电锻炉尾气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电锻炉尾气经“SNCR脱硝+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单碱法脱硫”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排放须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标准限值。硅粒烘干废气经冷凝塔+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排放限值。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冷凝水收集至循环水池,用于冷凝塔、电锻炉等循环补水,以及生产车间抑尘和厂区绿化等,不外排。脱硫塔排水用于车间抑尘,不外排。本项目无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厂界噪声排放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布袋除尘器收尘灰、筛下物全部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废弃布袋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及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各类排污口应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规范化设置。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工程建成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环保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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