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审管批字〔2024〕123号关于石嘴山市星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4-08-30 10:00 来源: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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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星辉燃气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关于石嘴山市星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审批请示》(宁星辉燃气〔2024〕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石嘴山市星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加油站项目(项目代码:2404-640202-21-05-197827)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锦林街道机械厂路和长胜路交叉口东南侧。项目在现有加气站基础上扩建加油站,不新增占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6°20′35.840″,北纬39°0′23.089″。本次拆除加气机3台,新增加油机3台、油气回收装置1套、摩托车加油点1处,新增承压式油罐4个,其中:20m3 92#汽油罐2个、20m3 95#汽油罐1个、20m3 0#柴油罐1个。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4.7万元,占总投资5.59%,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

经评估审查,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落实《石嘴山市星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全面落实“六个标准化”扬尘防控措施,施工材料集中堆放做好苫盖。废气(粉尘)无组织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运营期卸油、加油、储油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三级油气回收系统处理后,通过4m高油气处理装置排气口排放,配套建设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并实现与石嘴山生态环境局联网,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须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表3排放限值标准。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废水经临时沉淀池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生活污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洗车废水、地面清洗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A级排放标准及接管标准后,经总排放口(DW001)排入市政管网,最终进入石嘴山第一污水处理厂。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场界噪声排放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要求。

运营期加油机、替油泵安装减震垫,经厂房隔声降噪后,厂界噪声排放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后资源化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送至政府指定地点处置。拆除的设备交厂家回收处置,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运至垃圾中转站。

运营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油泥经专业油罐清洗单位直接带走,不在站内暂存;隔油沉淀池油泥、废油砂、废含油手套及抹布、废活性炭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贮存点,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废贮存点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标准要求。

(五)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源头防控,油罐设置液位监测仪,储油罐区、隔油沉淀池、化粪池、输油管线、危废贮存点、厂区道路等采取相应分区防渗措施,防渗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中相关要求。灌区周围设置高出灌区平面0.5m围堤,站区设置地下水监测井,落实地下水监测计划。

(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合理设置站区平面布置,设置警示标识,配置干粉灭火器、消防沙等消防器材。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高风险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

三、有关要求

(一)根据《报告表》核算,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为VOCS0.423t/a。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及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各类排污口应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规范化设置。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工程建成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环保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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