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审管批字〔2024〕80号关于同意石嘴山市闽江应用技术学院高等研究院成立登记的批复
时间:2024-07-05 10:40 来源: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字号:


石嘴山市闽江应用技术学院高等研究院筹备组:

你筹备组报来申请成立“石嘴山市闽江应用技术学院高等研究院”材料已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同意成立“石嘴山市闽江应用技术学院高等研究院”,准予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正副本各1本,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40200MJ0B45443Y;法定代表人林捷兴;出资人林捷兴和宁夏闽江应用技术学院有限公司;举办者林捷兴和宁夏闽江应用技术学院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壹拾壹万元整;业务主管单位石嘴山市教育局;业务范围为高等教育教学研讨、学术交流;证书有效期限自2024年7月4日至2028年7月3日。

你单位成立后,应遵守下列制度。

一、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团结一致,依照你单位章程积极开展活动。自觉、主动接受监督管理部门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你单位今后如有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住所、注册资金以及章程的修改或设立办事机构等事项,应当在理事会通过后30日内向登记许可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以保证审查意见的时效性。

三、按照《条例》及相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监管部门,接受年度检查(即“年检”)。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公章要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涂改、复制、转让或作其他用途,如有遗失,应及时登报作废并申请补发新证。

此复。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