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审管批字〔2024〕71号关于宁夏茂草园牧业有限公司养殖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2024-06-07 09:35 来源: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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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茂草园牧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关于申请审批〈宁夏茂草园牧业有限公司养殖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函》(宁茂园发〔2024〕0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宁夏茂草园牧业有限公司养殖场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403-640221-20-01-520010)位于石嘴山市平罗县姚伏镇高荣村六队。本项目为扩建工程,利用厂区现有空地新建一座容积为9000m3的三级氧化塘,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6°25′15.322″,北纬38°45′26.703″;租赁草料棚西侧空地为本项目扩建新增用地,占地57.6亩,新建标准化后备牛舍4栋、配套建设堆粪场1处,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6°25′18.528″,北纬:38°45′12.876″。本项目建成后新增存栏奶牛1000头,厂区存栏奶牛总体规模增加至3000头。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5.5万元,占总投资的21.70%,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及厂区绿化等。

经评估审查,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落实《宁夏茂草园牧业有限公司养殖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全面落实“六个标准化”扬尘防控措施,设置施工围挡,运输车辆及临时堆存物料做好苫盖工作,定期洒水降尘,出口设置车辆冲洗平台。遇四级及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时,严禁土方作业。废气(粉尘)无组织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运营期饲料加工车间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限值;固液分离间产生的恶臭采用“加盖密封+除臭喷淋”处理,污水处理站恶臭采取各单元加盖、密闭,定期喷洒除臭剂,并通过生物滤池处理后废气经同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牛舍、堆粪场产生的恶臭通过定期清理粪污、喷洒除臭剂、加强厂区绿化等方式降低恶臭排放浓度。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废水经临时沉淀池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抑尘,车辆冲洗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工程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运营期采用干清粪工艺,牛舍不进行冲洗,圈舍铺设垫料。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预处理,与挤奶厅清洗废水、现有工程废水一同排入现有工程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经管道排至三级氧化塘进行二次发酵处理,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旱作”标准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5标准限值后,进行项目场区绿化及周边农田灌溉,非灌溉季节及多余灌溉水暂存于三级氧化塘,待春季进行灌溉。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场界噪声排放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要求。

运营期设备采取防振减振、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区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后资源化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送至政府指定地点处置。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运至垃圾中转站。

运营期牛粪集中堆存至堆粪场,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发酵处理;病死牛尸体及胎盘暂存于冷库,定期交有资质单位无害化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三级氧化塘沉渣与牛粪堆肥发酵后还田;生活垃圾经垃圾收集设施收集后送至垃圾中转站;医疗废物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机油暂存于危废物暂存库,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暂存库、危险废物暂存库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标准要求。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加强施工管理,严格划定施工范围,加强施工人员培训,严禁施工机械及施工人员进入周边农田,项目建成后进行绿化。

(六)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源头防控,污水处理站、三级氧化塘、堆粪场、牛舍、厂区道路等采取相应分区防渗措施,防渗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中相关要求。设置收集系统及地下水监测井。

(七)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加强养殖场生产管理,落实环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加强日常巡查及工作人员安全宣传教育,明确责任人员,制定严格的管理条例和岗位责任制度,提高风险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

三、有关要求

(一)根据《报告书》核算,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颗粒物0.0121t/a。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及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各类排污口应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规范化设置。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工程建成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环保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本批复仅限于《报告书》确定的工程内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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