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审管批字〔2024〕60号关于宁夏中和电力有限公司石嘴山惠农区400MW_800MWh共享储能电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4-05-23 16:40 来源: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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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和电力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关于申请审查、审批〈宁夏中和电力有限公司石嘴山惠农区400MW/800MWh共享储能电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宁夏中和电力有限公司石嘴山惠农区400MW/800MWh共享储能电站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310-640205-04-01-752788)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简泉农场110国道东侧,中心坐标为东经106°31′51.998″,北纬39°06′18.133″,占地面积76947m2。本项目建设一套规模为400MW/800MWh储能电站,设置80个容量为5MW/10.03MWh的储能单元,新建1座220kV升压站,配套相关附属设施。输电线路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项目总投资16133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93万元,占总投资0.18%,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电磁污染防治及厂区绿化等。

经评估审查,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落实《宁夏中和电力有限公司石嘴山惠农区400MW/800MWh共享储能电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全面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控措施,设置施工围挡,采用湿法作业。运输车辆及临时堆土做好苫盖工作,设置车辆冲洗平台,路面定期洒水降尘。四级及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作业。废气(粉尘)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运营期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楼顶排放,排放浓度须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表2小型标准限值;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加盖密封密闭,恶臭排放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新建厂界标准限值。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车辆冲洗废水经临时沉淀池沉淀后回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拉运处置。

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至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质标准》(GB/T18920-2020)中绿化水质标准后用于厂区绿化,冬季处理后的废水储存于清水池,待第二年春季回用于绿化。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运输道路,场界噪声排放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

运营期采取基础减振、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开挖土方全部回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不能利用的运至政府指定地点。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置。

运营期废旧磷酸铁锂电池集中收集后由生产厂家回收,不在站内暂存;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污泥集中收集后运送至附近填埋场填埋;废变压器油、废润滑油、废铅酸蓄电池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库,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库的设置和运行管理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要求。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加强施工管理,优化施工工序,严格划定施工范围,临时占地设置在本项目永久用地范围内。表土剥离后单独堆存,用于后期厂区绿化。施工完毕后做好现场清理、植被恢复等工作,播撒草籽进行厂区绿化。

(六)电磁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加强升压站监督管理,做好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监测工作。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均须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规定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工频电场强度4000V/m和工频磁感应强度100μT的控制限值。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及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工程建成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环保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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