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2025年6月12日拟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公示
时间:2025-06-12 19:24
来源: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6月12日—2025年6月18日(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52-2688797
通讯地址:石嘴山市政务大厅二楼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宁夏石嘴山市石炭井-马莲滩地区煤层气资源调查项目 | 石嘴山市大武口石炭井街道石炭井矿区、马莲滩矿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核地质调查院(宁夏回族自治区放射性地质研究所) | 宁夏中科安创科技有限公司 | 宁夏石嘴山市石炭井-马莲滩地区煤层气资源调查项目(项目代码:2505-640202-15-02-391143)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石炭井街道石炭井矿区、马莲滩矿区。本项目主要建设3个煤气层勘察井场,每个井场设置1口煤层气勘查井(井位编号为SMQ01、SMQ02、SMQ03),SMQ01井场建设1条5.4km临时道路,项目钻井区域配套建设办公区及配套设施。 项目总投资2585.8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3.83万元,占总投资的7.11%,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保护。 |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全面落实“六个标准化”扬尘防控措施,设置施工围挡,运输车辆及临时堆土做好苫盖工作,进出场地运输车辆车轮进行冲洗。四级及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作业。排采煤层气经管道引至8m高火炬点燃后排放。施工期扬尘产生的颗粒物、煤层气燃烧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柴油发电机产生的废气经自带的尾气处理装置处理,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6)标准。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压裂废水及试气阶段采出水经废水暂存池收集,泥浆沉淀池沉淀固液分离后的上清液暂存于废水暂存池,收集后的废水检测达到石嘴山市第二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后拉运至石嘴山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若未达到则拉运至宁夏惠龙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大量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噪声排放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排放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不能利用的集中收集后拉运至一般固废填埋场填埋。废弃泥浆固液分离后产生的沉淀物、钻井岩屑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拉运至附近垃圾中转站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润滑油集中暂存于危废贮存点,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贮存点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本项目SMQ01井距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最近距离约172m,临时道路距离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最近距离约163m,SMQ02井距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最近距离约1240m,SMQ03井距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最近距离约34m。施工过程中须严格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靠近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边缘设立警示标志,采取围栏、警戒线等措施,严格控制施工范围,表土剥离后集中堆放并做好苫盖。加强施工人员培训教育,严禁施工人员及机械进入自然保护区,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用地进行平整,通过播撒草籽的方式对临时占地进行生态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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